携一把玩具枪、一把水果刀走进了金店
抢得了价值数万的黄金
随后逃之夭夭
可正当民警全城搜捕时
他却走在了自首的路上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1日中午(大年三十),被告人王某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产生了抢劫黄金饰品店的想法。
他携带一把玩具枪和一把水果刀,来到赣州市章贡区某商场的一个黄金首饰店,进入店中假装购买黄金饰品。王某挑选了黄金项链、黄金吊坠等若干黄金饰品。待店员将黄金饰品打包好之后,王某将这些黄金饰品强行拿走,店员见状欲拿回黄金饰品,王某露出别在腰间的玩具手枪,恐吓店员不许动,并向店外逃跑。
逃出商场后,王某见店员仍在追赶,便又拿出水果刀恐吓店员,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玩具枪等丢弃在商场停车场。
图为被告人王某在假装购买黄金饰品
同日16时许,王某的朋友向王某拜年时,得知了事情经过,便劝说王某去公安局自首,王某考虑后同意自首,在自首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饰品重108.41克,价值人民43610元。案发后,上述被抢黄金饰品已发还被害人。
图为王某使用的玩具手枪和水果刀
检察官审查案件时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劫罪。同时王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了量刑建议,并处罚金。
近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来源:章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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