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房产继承律师(判决没错)

 2025-09-05 23:42:01  阅读 119  评论 0

摘要: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案件:2019年7月,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而他却留下了大笔的遗产。由于张老伯生前未立有遗嘱,因此,为了继承张老伯的遗产,张老伯的旁系亲戚姑姑、表弟和堂妹选择了对簿公堂。原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案件:

2019年7月,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而他却留下了大笔的遗产。由于张老伯生前未立有遗嘱,因此,为了继承张老伯的遗产,张老伯的旁系亲戚姑姑、表弟和堂妹选择了对簿公堂。

原告张老伯的堂妹张丽认为,在张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而张老伯的姑姑张红表示,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一家的探视和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老伯去世后,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张老伯的表弟朱强同样坚称,自己一直在照料张老伯,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自己多次帮其清洁,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尽到了最主要的扶养义务。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在本案中,张老伯的三个亲戚虽然都对张老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于是判决驳回了堂妹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也没有支持表弟、姑姑的主张。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

由于法院的判决既没有支持原告张老伯的堂妹张丽的主张,也没有支持被告张老伯的姑姑张红和表弟朱强的主张,那么就意味着张老伯的遗产成为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在张老伯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张老伯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张老伯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其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于该遗产继承案的判决,律说良法认为:判决没错,但法律错了。

为什么说判决没错?

01 在现行法律之下,张老伯的姑姑、堂妹和表弟的确不是张老伯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见,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是张老伯的堂妹,还是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都不属于张老伯的法定继承人。

02 在现行法律之下,旁系亲属要想获得遗产继承权,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遗嘱继承,另一种则是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张老伯的姑姑、堂妹和表弟的确不符合两种继承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之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由此可见,旁系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也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权,只不过与法定继承人当然享有遗产继承权不同的是,旁系亲属要想获得遗产继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要么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要么是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然而,在本案当中,张老伯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同时,张老伯的姑姑、堂妹和表弟对张老伯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扶养也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因此,他们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张老伯遗产的条件。

综上所述,只要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没错,那么法院据此作出张老伯的姑姑、堂妹和表弟对张老伯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的判决也就没错,因为法院只能依据现行法律作出判决。

为什么说法律错了?

之所以说法律错了,是因为律说良法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存在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结合本案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否应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分别是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包括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也就是说,财产只能在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之间传承。将财富优先限定在拥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传承无疑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将财富仅仅限定在直系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传承是不是也有不合理之处?

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直系亲属,只有旁系亲属,在旁系亲属无法举证证明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扶养义务,且被继承人生前又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国家或者集体“继承”,然而国家或者集体也并没有提供较多的扶养义务。在旁系亲属与国家或者集体都没有提供较多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反而有继承权,有血缘关系的旁系亲属相反没有继承权,这是难以想象的。就比如,河南男子意外去世的百万赔偿,没有判归叔叔,却判归村委会,这超出了人们对亲缘观念的一般认知,也完全不符合由古至今人们对家族关系的期待。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比较亲近的血缘关系。随着人类寿命的提高和生育观念的转变,被继承人去世时不存在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现象已逐渐增多,并且在并非所有人都有生前立遗嘱的法律意识以及存在部分人来不及立下遗嘱就去世的社会现状之下,法律上应该增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之中,作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将私人的遗产收归国有、与民争财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遵循私人财富在血脉中传承的历史文化传统。

其次,是否应当对“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有所区分?

律说良法认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在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继承权的保护。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上才对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将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排除在“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之外。

但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尤其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旁系亲属,如果对被继承人提供了扶养义务,该等扶养义务是否达到“较多”标准不应该再完全采用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标准,而是应当要有所区分。理由有二:

一是,是否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举证难度较大,那么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约束之下,如果无法完成“扶养较多”的举证责任,那么就可能意味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且扶养较多的认定在法律上并没有量化的标准,也不可能有量化的标准,这就决定了扶养较多的认定权实际上掌握在法官手中,不同的法官或许对扶养较多的认定会存在不同的评价。

二是,客观上也存在部分被继承人生前具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独立的生活能力,甚至存在自己独立的生活需求,并不需要旁系亲属给予特别的照顾和慰藉,旁系亲属能做的或许也只是遵循被继承人的意愿,对被继承人的生活不加以过多干涉,进行亲戚朋友之间的一般日常往来。

因此,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有旁系亲属的情况下,应当降低旁系亲属是否提供了“较多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特别指定遗产的继承主体,在被继承人自行存在独立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赋予尽到亲戚之间一班日常往来的旁系亲属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者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则应采用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来认定扶养较多的标准。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浦东房产继承律师(判决没错)】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31986.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7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