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证明(双方均无法证明转账凭证性质)

 2025-09-06 00:09:01  阅读 461  评论 0

摘要:【案例】:甲与乙原系夫妻,2016年,乙先后30次转账总计100万元给甲,无借条。2017年,乙以转账凭证诉请甲偿还借款。甲以该款系离婚前协议归自己所有房产由乙代为卖房后的转交房款,双方主张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法律分析】:1、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

【案例】:

甲与乙原系夫妻,2016年,乙先后30次转账总计100万元给甲,无借条。2017年,乙以转账凭证诉请甲偿还借款。甲以该款系离婚前协议归自己所有房产由乙代为卖房后的转交房款,双方主张均无充分证据证明。

【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在乙已提供初步证据证实涉案款项支付事实情况下,本案应重点审查涉案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双方当事人对此莫衷一是,故应审查双方主张是否有证据支持并符合生活常理。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甲反驳主张是否成立属法院必须查明问题。

2、举证责任包含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案件本质上属合同纠纷,故该类案件在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关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即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应归属于权利主张方即原告一方。

3、乙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但甲主张该款项并非来源于乙个人存款而是售楼款。根据上述分析,乙所主张款项来源事实属新的独立诉求,其应对此承担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甲为此提交了售楼款证据,完成了其主张的涉案款项来源的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在已确定涉案款项系售楼款情况下,应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乙将售楼款支付给甲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尽可能排除合理怀疑,以确定款项性质和本案实体处理结果。但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双方对于甲付款原因主张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对于甲向乙支付售楼款行为的法律理由这一关键事实,均未完成各自举证责任,导致该事实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处于无法查清状态,而该事实恰是确定本案性质关键所在。在此情况下,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所涉及举证责任分析,乙作为涉案款项为借款权利主张方,应承担其诉求在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

文丨刘学超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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