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婚姻律师(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2025-09-06 04:15:01  阅读 425  评论 0

摘要: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一、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有关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主要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

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双方的共同财产又该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一、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有关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主要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2、因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二、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债主可以找另一方承担吗?

恋人之间同居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都是由一方承担,如果一方无力承担,另一方如果愿意为其承担,债主也是可以找其清偿的。不过如果对方不愿意承担同时又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作为债主此时就应该及时找相应的债务人清偿。

但是如果当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属于是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推荐阅读: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样认定的?

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双方的共同财产又该如何认定?

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2、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当然地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这些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1、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2、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归个人所有;

3、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在有声明归一方所有时,归继受取得人一方所有。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婚姻家庭律师分析,同居而不结婚则意味着当两人之间产生矛盾争执要分开时,是不能按照法律中关于夫妻关系的相关条文来判的,无论是财产还是债务处理起来都会变得非常复杂。推荐阅读:法院对离婚案件最新判案标准-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双方的共同财产又该如何认定?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最后,郑州婚姻家庭律师给正在同居或计划同居朋友们忠告:

1、同居期间,双方在财产方面也容易混同,避免将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交杂在一起,否则易出现背负共同债务的麻烦;

2、莫以借条欠条表达忠实爱意,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同居男女在同居期间做到财产划分清晰、书面约定清楚较为妥当,如果有条件的话,建议提前咨询律师作出合理的规划,提前做好财产约定,可以有效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4、要防止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字,凡是涉及借贷的签字一定要弄清楚情况;

5、同居不是两个人住在一起就可以了,更是结婚前的最后一次考察,擦亮眼睛,保持清醒,婚后才更有可能过得幸福。反之,如果只是因为一时被爱情冲昏头脑,在明知对方不靠谱的情况下,还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幸福交与对方,那才是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郑州婚姻律师(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3243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54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