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世上很多法律与己无关,自己不会触碰,没必要去学习了解。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闲暇之余,学习了解一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即便自己不会违法,但还可以教育别人,或认清这世界的一些纷纷扰扰之事。
1.大多数受害者都是被陌生人强奸的?不!施暴者通常被是熟人、邻居、朋友、同学、同事、师生、恋人,他们一般都是反复试探,反复观察后实施的,很少有见色起意,立马施暴的,尤其是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强奸的。
2.只有女性可能遭到强奸?不!强奸行为的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性权利作为人们自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不同性别的强奸行为受害者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过,我国现行法律中,男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在定罪名时,仍以猥亵罪定罪。
3.遭到强奸的受害者也有错?不!强奸行为的发生绝不是受害者的错,强奸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强奸行为实施者违背受害者的意愿进行性交行为,既便在强奸受害人过程中受到别人正当防卫,或暴力操作阴茎拆断,兴奋过度心肌梗死等,完全是咎由自取的结果。
4.如果受害者不是处女,即使发生了性交行为也不是强奸?不!无论受害者是不是处女,只要是违背她的意愿的性交行为就是强奸。任何违背当事人一方意愿的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行为,与其是否之前曾有过性交行为、是否是处女无关。
5.如果一位女性让一位男性请他吃饭、看电影或喝酒买单,她就应该和他发生性交关系?不!无论男女外出约会的花费如何,双方都不应该以此为借口发生强迫性交关系。性交行为的发生需要双方明确的同意,一个亲密的恋爱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拥有强制另一方进行性交行为的权利。
6如果一位女性同意和男性接吻、缠绵或爱抚,就意味着她已经同意和对方发生性交关系?不!无论是什么样的性交行为,进行到何种程度,人人都有权对任一性交行为说“不”,且这样的拒绝应该得到尊重。性交行为的发生需要双方的同意,此处的同意既包括是否进行性交行为,也包括对方对于性交行为发生的方式、程度等的明确同意。
7.女性嘴上说着“不”,但其实心里在说“好”?不!没有得到对方明确的同意,任何违背对方意愿的性交行为都是强奸。恋爱关系中双方对于性行为的发生、方式等问题都拥有决定权,性意愿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考虑和自愿表达,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
8.女性穿着暴露,看起来性感撩人,就该被强奸?不!受害者穿着、装扮不能够成为正当化强奸行为的借口,受害人的穿着和打扮与侵害者的动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在美国联邦犯罪局的研究中表明,所收集到的强奸案例中仅有4.4%涉及由于女性穿着、容貌等因素造成刺激与挑拨,促使强奸行为发生。
9.当男性性唤起时,他们一定需要性交?不!在生理上,男性性唤起后并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而且,即使男性在性兴奋时,他们仍然具有自控能力。男性与女性在生理层面上同样拥有性需求,且男性在性唤起后并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即使在性兴奋时,男女双方都保有自控能力,这种自控能力在种族、年龄、教育程度等因素中略微有所区别,但男女双方确实同时都具有性自控力。
10.用酒灌醉女性、或使用毒品及其他药品的方式使女性丧失清醒神志、没有反抗的情况不属于强奸?不!强奸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手段,用酒灌醉或者药物使用、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都属于强奸行为。
11.与未满14周岁人员发生性关系,且对方体态发育成熟,并经同意,就不会构成强奸?不!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判定强奸。与对方是否同意,生长发育是否成熟无关。
12.某妇女患不孕症,某医生利用性交的方式帮其怀孕,就不会构成强奸罪?不!构成,因为该妇女同意的只是治病。而医生利用医生心理或封建迷信蒙蔽受害者,使其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性交意思,医生(不管大医院专家还是江湖朗中、气功大师)完成构成强奸。
13.自己与被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就不会构成强奸?不!由于你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被害人被强奸的,你也将构成强奸(从犯)。比如:西门庆一直纠缠潘金莲鱼水之欢,金莲宁死不从。后来西门庆买通王婆,告知武大朗出差就打电话给西门大官人,王婆依言行事。西门庆上楼将宁死不从的潘金莲奸淫。此时,王婆也构成强奸罪。此外,强奸未遂也属未发生性关系,但仍与强奸论处。
14.强迫对方发生口交、肛交等行为不算强奸?对滴!因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性交”、“奸淫”仅指男性用阴茎插入女性阴道的性行为,肛交、口交都不算性交。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因此对于强迫女性肛交或口交的行为不认定为强奸,只能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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