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签字的法律后果(为顺利诉讼)

 2025-09-06 12:36:01  阅读 763  评论 0

摘要: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324刑初361号被告人陈爱林,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大学文化,师宗县公安局协警,住师宗县。因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师宗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1月25日被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24刑初361号

被告人陈爱林,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大学文化,师宗县公安局协警,住师宗县。因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师宗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1月25日被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9日被罗平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陈爱林在办理蔡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物证封装袋上当事人蔡某没有签字,遂私自模仿当事人蔡某签名捺印,后在检查材料时发现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血管编号系手工填写不规范,便擅自拆开物证封装袋将封装袋内血管上的编号撕下粘贴于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由于操作不当,将当事人蔡某签字按印确认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损坏,被告人陈爱林违法重新制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并模仿当事人蔡某进行签名和按捺指印,同时模仿民警马某、黄某及医护人员康某等人签名,后代替医护人员在血管上签上蔡某名字,并将现场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销毁。

2018年9月17日,蔡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师宗县人民检察院退查后,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提取笔录落款人员与现场执法人员不一致,陈爱林为追求诉讼目的,违法重新制作提取笔录,并模仿当事人蔡某签名和按捺指印,模仿民警马某、黄某签字,并将重新制作的提取笔录随案移送。蔡某危险驾驶案于2018年11月13日起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后,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对蔡某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爱林逾越职权伪造证据,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爱林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蔡某陆危险驾驶案的情况说明、证据来源说明、蔡路违法行为录入情况、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中整治酒驾第三组人员职责责任务分工的情况说明、师宗县公安局社会治安整治行动统一查缉方案、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师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管员应聘登记表、师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蔡某陆杨某宏马某荣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爱林的供述与辩解;4.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爱林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确认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林身为师宗县公安局协警,属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案件办理中,逾越职权,非法伪造证据,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爱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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