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属违法#
近期人社部作出了声明,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违法。《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规定很丰满,但是现实很骨干。社会保险制度在用工实践中一直落实的没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好。
人社部已经声明了,试用期不交保险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其实很常见,甚至在一些企业老板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眼里就应该这么做,人社部为什么要做这个声明,就是因为这种现象太多了,甚至可能已经影响到一些人的认知了,官方当然要及时提醒大家,这是不对的,法律规定的是在用工后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不足
这是稍微好一些的企业,给交社保,只是交的少一些,例如:小王每月工资是1万元,但是公司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交社保。社保交的少,直接关系到以后的退休待遇的高低,可能现阶段看不出来什么,大家也都不怎么太当回事。在这一点上,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比较有优势,他们都是严格按照工资标准来交,私企就要差很多,除了一些顶级大规模企业,缴费基数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让员工签订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
很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会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无异于掩耳盗铃,但是对于一些不懂法的劳动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当员工要提出类似诉求的时候,企业会拿出当时劳动者签的声明,告诉劳动者:你看,这是你自己签的。但是,实际上这东西就是纸老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捅就破。
以约定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社保费为由,不交社保
有一些企业在用人时,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这样的条款:月工资***元,其中已经包含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应该怎么办?
那么,在实践中,如果遇到了的用人单位不给交社保的情况,该怎么办?目前是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税务部门);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以单位不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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