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证明力(历史上)

 2025-09-06 16:27:01  阅读 401  评论 0

摘要:历史上“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考察在历史研究中,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促成“三重证据法”的出现。 不管“二重”还是“三重”,历史研究中的证据法, 是与证据学有交叉的一个概念。其中的证据,在说明历史现象、证实历史问题的同时,也应当符合证据学

历史上“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考察

在历史研究中,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促成“三重证据法”的出现。 不管“二重”还是“三重”,历史研究中的证据法, 是与证据学有交叉的一个概念。其中的证据,在说明历史现象、证实历史问题的同时,也应当符合证据学的一般规律。

一、由“二重”向“三重”的发展

1925 年,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提出了“二重证据法”。 通过将殷墟发掘出土的甲骨卜辞与《史记·殷本纪》等传世文献的印证研究,王国维梳理、订正了商代先公先王的名称、世系,有力地证实了商代历史。 其后,闻一多、郑振铎等人在研究中融入神话学、人类学材料的尝试,可视为把“二重”向“多重”扩展的滥觞。1982 年, 饶宗颐在香港夏文化探讨会的致词中, 提出了将田野考古、 文献记载和甲骨文的研究三方面结合的“三重证据法”。 李学勤在转述饶宗颐观点时,则把“三重证据”理解为传世文献、考古有字材料和无字资料,即考古实物。 与此不同,杨向奎在其著作《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的序言中则提出文献、 考古与民族学材料结合的“三重证据”。

二、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

在运用证据法证明历史问题、说明历史现象时,必须了解何为证据、引用的材料是否具备证据力(成为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材料的证明价值)。 简单来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依据;历史研究法中, 证据力指材料所具备的、能够解释某一历史问题或现象的资格;证明力指材料对历史事实的证实有无作用及作用大小。 判断三重证据法中各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当看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与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否有关联。

三、 对不同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检验

(一)传世文献

传世文献一般指各种传承至今的古书典籍,也包括古代流传下来的碑刻、档案、文书等文字资料。 传世文献流传有序、内容宏富,最直接、最全面地反映了历史的方方面面,是学者探索还原古代社会历史文化最主要的根据。 进行历史研究,抛开传世文献,无异于强令巧妇做无米之炊。 其成为证据的资格毋庸置疑,对历史研究的证明价值亦贡献卓著。但传世文献在漫长的流传过程中,因为天灾人祸等事端,传承至今的版本往往已非原貌,其文本内容、精神主旨都可能与原本有出入,甚至相左。裘锡圭先生曾指出“: 古本和今本的异文有时候不只牵涉到个别文句的解释,而且也牵涉到与作者的立场或整个思想体系有关的问题。 ”因此,在利用传世文献作为证据研究历史问题时,要做好辨伪工作, 确定文献的成书年代,尽量选取较古的版本以贴近文献原貌。否则,传世文献的证据力便要受到质疑,其证明力也必然大打折扣。

(二)出土文献

出土文献一般而言,指考古发现中,出土文物上带有的一切文字资料。 因长期掩埋地下,出土文献在漫长时间内都未经人为改动,保持了被埋藏时的原貌。 其中,殷墟甲骨卜辞和商周金文,更是作为第一手资料,不仅填补了商周时期史料的空白,更证实了商周历史的真实性。受书写材料和保存条件的限制, 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比, 数量上毕竟太少,内容也十分有限。 在说明直接相关问题时, 出土文献自然很有发言权;若将说明范围推而广之,则未免失当。 此外,利用出土文献作证据时,也要慎重。

(三)考古实物

上述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在证据学中属于书证;而考古实物则属于物证,当指无字的考古文物和考古遗迹,它们的大小、形状、数量、年代、花纹等所有包含的信息都应被重视。考古实物作为古代的物质遗存,其客观真实性不言而喻。如能和传世文献、出土文献结合考察,对一些问题的说明意义重大。《逸礼· 王度记》记载“: 天子驾六,诸侯与卿同驾四,大夫驾三,士驾二,庶人驾一。”但周天子到底 “驾六” 还是“驾四” 的争议一直悬而未决。2002 年,洛阳王城广场发掘的ZK5 车马坑中出现了“六马驾一车”的遗存。 因该遗存发现于东周天子所居王城之内,该地区发掘的大型墓葬中曾出土带有铭文“王作鼎彝”的铜鬲和铜鼎。“六马驾一车”的考古实物与传世文献 “天子驾六”的记载以及表明周王身份的 “王作鼎彝”铭文,这三重证据的有机结合,使得天子座驾之争落下帷幕。

(四)民族学、民俗学材料

民族学与民俗学材料的使用, 为历史研究丰富了资料、拓宽了视野。 民族考古学家汪宁生创作的《云南少数民族的取火方法—— 兼谈中国古代取火》等文章,利用西南少数民族的原始遗俗,来推测中原地区的远古生活,别开生面。 民族学和民俗学材料能带给人直观的感受,使人自然地生发出对古人生活场景或行为模式的联想和想象,但这种联想和想象作为辅助历史研究、拓宽研究思路的旁证尚可, 如作为说明历史现象、解答历史疑问的确凿证据恐难以成立。

四、 总结

自“二重证据法”问世以来,不同学者从自身学养出发,对其完善和扩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是真正符合证据学意义上的证据标准的“三重证据”,只能是传世文献、出土文献和考古实物。 至于加入民族学、民俗学材料或其他材料进行的研究,称之为“多重参照法”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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