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耐力起诉违约加盟店一案。这件加盟商与轮胎品牌的案件引得业内的关注。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
被告:崔兆芳,加盟商。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150144元、销售返利38612元、资金支持款59850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仲裁费1139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点击大图查看判决书】
2012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零售商,在其店内只能展示和销售倍耐力轮胎,须放弃与倍耐力品牌之外的其他任何轮胎制造商、进口商和代理商的合作。
原告为被告的零售店提供装潢和装饰,并在被告完成约定的商务目标后为被告提供返利和资金支持。
未经原告允许被告不得擅自修改、移动和拆除原告提供的装修项目,更不得与其他品牌商合作及销售其他品牌的轮胎,否则被告应承担装修费用并返还其根据加盟协议从原告处获取的所有返利和资金支持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进行了店面装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告销售返利和资金支持。2014年4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与其他品牌商合作并擅自更换了店面装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据轮了解,双方当初签订的加盟协议,对加盟商进行了多项约定。
其中,作为取证的是以下几点。
一、加盟商作为倍耐力的零售商,在其店内只能展示和销售倍耐力轮胎,须放弃与倍耐力品牌之外的其他任何轮胎制造商、进口商和代理商的合作。
二、倍耐力为零售店提供装潢和装饰,并在完成约定的商务目标后,为零售店提供返利和资金支持。
三、未经倍耐力允许,加盟商不得擅自修改、移动和拆除倍耐力提供的装修项目,更不得与其他品牌商合作及销售其他品牌的轮胎。否则,加盟商应承担装修费用,并返还其从倍耐力处获取的所有返利、资金支持,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倍耐力举证做做的很充分,他们拿出了加盟协议书、装修确认表的签字盖章确认文件,以及各种资金往来明细。和被告并未这么做的证据。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认定倍耐力提供的证据有效,并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倍耐力装修费、销售返利、资金支持费、仲裁费等,合计26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5500元,由被告负担。
这个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仍有机会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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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韩 天宇
投稿&合作 | 韩天宇 hantianyu@mrlun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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