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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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1纠集被告人李某2及另案处理的四人从鄱阳来到景德镇从事电信诈骗,该团伙采取提前发送后台网站生成的“客户”贷款信息,之后冒充贷款平台客服拨打电话催收“逾期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自2月27日至3月1日期间,该犯罪团伙共计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2.1万余元,李某1非法获利8200余元,李某2非法获利2000元。3月2日,该团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NO ·2
2021年10月,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三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三张银行卡共有入账资金流水人民币92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王某某被网络诈骗款20 万元),三被告人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计人民币85万余元:三被告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后,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某的行为均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二罪并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NO · 3
2021年6月底,被告人袁某某了解到提供银行卡及支付账户给他人收转资金可以获利,便通过某通讯软件联系上线跑分人员,前往广州市提供手机和银行卡给上线人员使用,共获利3800元。同年11月初,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提前联系对接人后,前往福建、山东等地,提供其两个手机及其名下5个银行账户给上线人员使用,帮助收转资金数额387万余元,并在上线人员需要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中通过某银行尾号9537账户帮助刷脸转账78笔,共计34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袁某某通过刷脸验证帮助转账的资金中有被骗款27万元。2021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高铁北站抓获被告人袁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刷脸转账人民币27万元,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收转资金数额为人民币36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案件呈高发态势,给打击治理带来诸多难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本次集中宣判,聚焦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犯罪,是迅速响应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的务实举措,同时掀起打击攻势,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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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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