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2日,董某入职立威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玻璃及玻璃制品的生产加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7月14日,董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该市共住院治疗83天。2021年10月15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董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小董,因为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能无法胜任工作,所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
董某:我不服,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立威玻璃制造公司并未同意董某的要求。
2021年11月,董某向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董某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立威玻璃制造公司以董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董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悖。在董某回到单位后,立威玻璃制造公司可以根据董某的具体情况安排其现阶段可以胜任的工作(如门卫、收发员等),或者可以与董某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直接将其解聘。
因此,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立威玻璃制造公司解除与董某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董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与董某的劳动合同。
来源:集美区总工会
制作:王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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