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例如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到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60日,即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受遗赠的权利即消灭。
2【适用对象】撤销权、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也属于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消灭。
【考点: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区别】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满为由,抗辩义务人以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如果实体权利消灭后,履行的发生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计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前所述。
4)适用条件的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相关规定,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发生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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