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条例(江苏官方发布公告)

 2025-09-07 03:30:02  阅读 787  评论 0

摘要: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根据公告显示,若对《条例》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公开的联系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本次《条例》内容较多,建永律师特对其中一些较大的、或者是跟广大工程企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根据公告显示,若对《条例》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公开的联系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

本次《条例》内容较多,建永律师特对其中一些较大的、或者是跟广大工程企业息息相关的变化以及新规进行了简要地梳理总结。

政策介绍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此前中标候选人是排序的,新规取消了这一描述,也就是说中标候选人不再进行排序。也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适应。

违规处罚加重。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很多,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串标的情形更加细化,处罚更重。

关于否决投标。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新增内容。除了修订旧有的规定之外,本次《条例》还新增了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等相关内容。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建永点睛

在建工领域,除了一些政府工程之外,很多民营企业的工程项目也会进行招投标程序,甚至包括许多非法律规定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这些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如果实践中履行了招投标程序,那么也必须受《招投标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关于招投标规定的约束。

而每个地方的住建部门,由于自身地域的条件或环境不同,都会出台一些与其他地方略有差别的招投标政策,因此,特别是针对一些跨区域的建工企业,时刻关注各地方不同的招投标政策,才能及时调整,承揽到更多、更好的项目,避免因违规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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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招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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