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合同(支付给)

 2025-09-07 06:30:01  阅读 178  评论 0

摘要:首先需要强调: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临时工”的身份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消失,法律不再承认“临时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目前,与“临时工”身份比较相近的有以下两种情形:1、用工单

首先需要强调: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临时工”的身份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消失,法律不再承认“临时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目前,与“临时工”身份比较相近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用工单位雇佣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用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工作时间有特殊规定。

2、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个人。

要想准确的处理“临时工”报酬,必须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然后根据双方的关系,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

一、用工企业与“临时工”是什么关系?

一般情况下,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无非就两种: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下,劳动者与雇佣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按照雇佣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属于非独立劳动,根据劳动量及其他考核方式获得相应的报酬。雇佣关系产生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劳动合同的签订,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非雇佣关系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一般由劳动者独立完成一定的任务,交付一定的成果,获得相应的报酬。

根据现行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雇佣关系下,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为工资薪金;非雇佣关系下,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为劳务报酬。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支付给“临时工”报酬的涉税处理

先看一个小案例:张三为甲公司招用的“临时工”,2022年6月甲公司支付张三报酬10000元,那么甲公司为张三支付的报酬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张三是否需要给甲公司代开发票?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要解决甲公司的上述问题,需要明确张三和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分析如下:

(一)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通过双方之间的约定及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的,则用人单位支付给“临时工”的报酬为“工资薪金”,需要按“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案例中的张三和甲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则甲公司支付给张三的报酬为工资薪金,需要按工资薪金进行涉税处理。

1、增值税

张三从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需要给甲公司开发票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张三从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给甲公司开具发票。

2、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支付给张三的工资如何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支付给张三工资时,需要制作工资表并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则支付给张三的工资就可以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由于张三取得报酬为工资薪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需要由甲公司在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假定,张三没有其他扣除项目,则6月张三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5000×3%=150元

下图为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如果张三7月取得8000元报酬,则7月张三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8000-5000×2)×3%-150=8000×3%-150=90元

其他月份,以此类推

次年3月1日-6月30日,根据张三取得的四项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下同)及扣除项目,按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6月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985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0

借:期间费用等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0

(二)不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未形成雇佣关系的,则用人单位支付给“临时工”的报酬为“劳务报酬”,需要按“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案例中的张三和甲公司之间形成未雇佣关系,则甲公司支付给张三的报酬为劳务报酬,需要按劳务报酬进行涉税处理。

1、增值税

如果张三从甲公司取得报酬为劳务报酬,则相当于张三为甲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按规定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张三6月从甲公司取得10000元报酬,需要代开1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3%征收率计算,张三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1+3%)×3%=291元(不考虑其他税费)。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业务,免征增值税。张三代开发票,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注:根据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如果按次不超过500元的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可以不代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

由于甲公司支付给张三的报酬为劳务报酬,需要张三代开发票,甲公司凭代开的发票及其他证据予以税前扣除。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500元),即按次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不取得发票,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予以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个人所得税

由于张三取得报酬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同样需要由甲公司在支付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则6月张三取得劳务报酬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8000×20%=1600元

下图为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如果张三7月取得8000元报酬,则7月张三应预缴个人所得税=8000×(1-20%)×20%=6400×20%=1280元

其他月份,以此类推

次年3月1日-6月30日,根据张三取得的四项综合所得及扣除项目,按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6月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劳务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等84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600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要正确处理“临时工”报酬,首先要明确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的关系,即双方是否为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只要双方关系明确后,后续三大税种的涉税处理及账务处理,就会迎刃而解。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大家注意,例如:张三与甲公司协商确定,承担甲公司生产线的清理工作,每月报酬5万元,但是这个工作张三自己无法完成,于是张三组建了一个清理队(张三相当于包工头),雇佣了几名农民工,共同完成清理工作。这种情况下,张三也属于“临时工”,那么,他和甲公司是什么关系呢?

这种情况下,张三与甲公司显然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同样,由于张三并不是独立的完成清理工作,其取得5万元报酬并不是劳务报酬,而且这5万元报酬并不由张三独享,其需要支付给农民工部分报酬。

实际上,上述案例中,张三(或其清理队)与甲公司属于合作关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张三取得的5万元报酬,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经营所得),其涉税处理如下:

1、增值税。张三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开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符合减免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

2、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根据张三代开的发票及其他证据,予以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个人代开经营所得发票时,一般情况下,会直接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一起缴纳;即使代开发票时没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经营所得也需要由个人自行申报。因此,一般情况下,张三在代开发票时,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甲公司无需代扣代缴。

三、劳动关系转换为劳务关系的涉税风险

由于劳务报酬不需要缴纳社保,很多企业就打起了“小算盘”,对于使用的“临时工”全部签订劳务合同,从而规避社保的缴纳。事实上,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不是通过“一纸合同”确定的,而是需要考虑是否会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单位和劳务提供者也同样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通过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如果企业与“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应属于企业雇佣人员,企业支付的报酬应按工作薪金进行处理。此时,这些人员取得的报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工资发放表等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按劳务报酬进行涉税处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因此,企业与“临时工”之间形成的关系,需要判断企业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是靠“一纸合同”就能解决的。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关于支付“临时工”报酬的涉税处理分析,希望对使用“临时工”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规避相关的涉税风险。

素材来源:会计实操课、财会部落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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