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全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9-07 06:51:01  阅读 744  评论 0

摘要: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精神,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教师资格制度实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精神,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

(一)统筹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全省实行统一网报时间,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认定:

1. 上半年:申请人网报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20日。其间6月1日至6日系统维护,网站访问和确认用户功能关闭;

2. 下半年:申请人网报时间为10月21日至31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网报开始之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在安排现场确认工作时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现场确认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持续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2022年下半年开展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工作。

1. 注册范围:首次注册到期的在职在岗教师、新进教师、“暂缓注册”的教师和新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的教师。

2. 定期注册网报时间:9月20日至9月29日。

(三)规范开展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陕教师办〔2020〕22号),各市(区)要严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的管理,准确填报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行政决定书。各市(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按季度向省教育厅提交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情况信息统计表,及时办理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注销、撤销手续。

(四)稳步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厅函〔2022〕1号)安排,在去年公费师范生和教育硕士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范围开展部分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做好统筹和服务,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纳入认定范围,确保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

各市(区)要加强各级机构信息系统使用及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主体责任和使用人员备案,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防范意识,规范教师资格数据使用管理,不得向公众透露机构登录系统的网址、系统使用手册等内容,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教师资格数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确保数据安全。如有信息系统使用的工作人员岗位调整请及时向省教师资格办备案。

(二)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工作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及时进行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各认定机构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的要求,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申请。省资格办将对该项工作开展监督和核查。

(三)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

教师资格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升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持续做好教师资格减证便民工作,创新工作手段和方式方法,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需求,为申请人办理教师资格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要增强服务意识,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保证咨询受理电话畅通,咨询受理邮箱回复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按时完成全年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和定期注册贴的打印和发放,做好认定和定期注册材料的归档保存,认真做好总结,确保教师资格实施工作规范实施。

联系人:杨红庆;电话:029-88668691。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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