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所有人依然可以正常的占有、使用、处分其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只有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要区分用来抵押的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车辆、电脑、手机等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与动产抵押不同,动产质押是需要质押人把财产交付给质押权的人,在质押期间,质押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质押的动产。
(2)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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