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律师事务所(庭审时)

 2025-09-07 10:33:01  阅读 212  评论 0

摘要:以下文章来源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者叶凌男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庭审的表达能力是其专业能力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环,甚至许多当事人在影视作品的影响下,会直接认为律师的庭审表达能力就等同于其专业能

以下文章来源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者叶凌男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庭审的表达能力是其专业能力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环,甚至许多当事人在影视作品的影响下,会直接认为律师的庭审表达能力就等同于其专业能力。

虽然在实践中,律师的庭审表达只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但律师在庭审发言中所囊括的陈述、剖析、论证、发问、反驳,却可以实实在在地影响裁判者对于一个案件的认知和思考。与此同时,律师在庭审时的表达通常也会影响裁判者及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感官。因此,提高庭审表达能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影响庭审表达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语言技巧、认知水平、形象气质、对法庭规则的遵守等等,但是评判庭审表达效果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坐在上边的法官有没有听进去你说的话。

很多律师都对法官在庭审时的注意力以及自己发言对法官的吸引力有着错误的认知,从而不合理地高估了庭审表达的效果。

要知道绝大多数法官的工作负荷不允许他们像律师一样在某个个案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也做不到在短短的数十分钟或长达几个小时的庭审中全程高度注意并且精准理解律师说的每一句话,所以怎么说法官才愿意听并且记得住,是每一个诉讼律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本文将从庭审表达的三个要素展开叙述,列举庭审中的真实场景,分析律师应当如何向法官进行高效输出。

01. 简洁

相信所有诉讼律师都不会放过每一次在法庭上表达的机会,如果说法庭是战场,那么律师说的每一句话都像是在战场上开了一枪。

许多律师到了法庭上也往往进入了“火力全开”的模式,将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展现得淋漓尽致。但并不是律师说的越多,庭审的效果就会越好。尽管辩论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还是可以经常看到法官在庭审时打断律师的发言,而打断的理由往往都是让律师表达得简洁一些。

法官的诉求其实容易理解,因为庭审的时间很宝贵,所以法官希望庭审更加高效,而庭审表达越简洁,法官理解起来就越高效。

要知道,法官不需要律师原封不动地将起诉状或者代理词的内容在法庭上宣读一遍,不需要律师在发表意见时将常用的法条完完整整地引用出来,更不需要律师像一个复读机一样三番四次地重复表达。因为这些东西都是法官在已有的认知中被强行附加上去的无用的信息,如果把大脑比作电脑,这些信息就是法官想要清理的系统垃圾。

所以在庭审表达时应当将简洁进行到底,能用大家都听得懂的简称就不要用全称,能用短句子说明白的事情就不用长句子,能简单概括的事情就不要展开来说。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一个庭审法官愿意向律师分配的发言时间和注意力是恒定的,越简洁的表达,律师向法官传递的有用的信息量就会越大。

02. 有针对性

庭审对于法官而言最大的意义在于法官可以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地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且通过询问、引导发言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获得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

庭审发言中的有针对性,指的就是律师所表达的内容都是法官希望在这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想要查明和认知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两方面。

对于事实查明通常在法庭调查环节展开,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举证质证阶段。在这个阶段,据我观察是法庭对律师发言容忍度最高的一个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各方的发言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以及最终的事实认定结果,所以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举证质证环节往往也是庭审耗时最长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发言时间受限不是最大的问题,因此除了简洁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针对性地发言,这样才能让法官在第一时间听懂你要表达的重点。

例如,对于某些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形成以及具体内容的书面证据,诸如合同、聊天记录等,在举证质证的时候就应当就有关内容逐字逐句地向法庭解读。很多时候法官在举证质证阶段往往是带着疑惑的,而有针对性地就证据的具体内容发表意见,等于是在告诉法官,哪里不会点哪里。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通常集中在法庭辩论环节,这个时候发言是否具有针对性的标准很简单,那就是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

但有的案件中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会比较笼统,比如“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之类的,在这个时候律师还是应当针对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分解要件实事,在争议焦点的框架范围内,按照要件实事的构成问题发表意见。

在辩论阶段要做到有针对性地发言,需要律师有较强的临场组织语言的能力。

03. 生动

在学校有两类老师,一类在上课的时候主要负责念满屏都是文字的PPT,还有一类是将授课内容用自己提炼过的语言表达出来,时不时还掺进去几个段子。哪一类老师更受学生欢迎,授课效果更好,这个问题不言自明。

在庭审中同样如此,法官见多了照本宣科,听惯了陈腔滥调,有些案件中律师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一副心不在焉的样子。我们没有办法要求法官在庭审的每一分每一秒都关注律师在表达什么,因为人的专注度是有限的。

此时,如果一名律师的表达可以和其他人不一样,可能就会让法官眼前一亮,并愿意继续听下去。在法庭这样一个相对严肃的环境中,律师的语言风格不适合过于幽默,但是可以尽可能地生动一些,“打比方”就是一个很好的让自己语言变得生动的方式。

我记得在一次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身为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其中一个理由是我方当事人将公司给他使用的手机号码变更到了自己的名下,并将这个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用于宣传自己妻子所在公司的与原告相竞争的业务。

我在辩论的时候是这么说的:“手机号和微信号的关系就像钥匙和房子的关系,不论这个钥匙一开始交给谁保管,这个房子的房东是不会变的。所以这个微信号从始至终都是我方当事人所有的,里面的信息、好友,甚至微信钱包的余额,都是属于我方当事人的,不管这个手机号码属于谁。”

这个庭审经历了三个多小时,当时已经是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大家都已经饥肠辘辘、口干舌燥,法官甚至已经在一边听辩论意见一边摆弄手机,可是当我在上述发言说到“微信钱包余额”的时候,我依然在法官脸上捕捉到了“你要是唠这个我可就不困了”的表情。

一旦法官开始对我的发言感兴趣,想必就更容易理解我想要向他阐明的逻辑关系。

庭审的表达是一件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往往不尽如人意的事情,我们经常会在庭审结束之后才回过头来发现,在某个问题上如果换一种表达方式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

好在对过去的遗憾和懊悔同样也是走向完美的必由之路,能在下一次庭审见到更优秀的自己,是一件多么值得庆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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