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证明(上海公房动迁判例)

 2025-09-07 13:27:01  阅读 427  评论 0

摘要:根据71号令及高院历年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争议的解答、会议纪要、各区动拆迁政策,在公房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承租人以及同住人。承租人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而同住人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亦即:(1)户籍在册(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根据71号令及高院历年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争议的解答、会议纪要、各区动拆迁政策,在公房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承租人以及同住人。

承租人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而同住人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亦即:(1)户籍在册(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因结婚、服役、服刑、入学等特殊情况例外)(3)他处无房(通常情况下他处无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

实践当中对于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多依据分配房屋的性质并结合系争房屋来源、住房调配单、动拆迁协议进行认定。

但对于部队分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则存在不少疑问。部分居民诉称这类房屋和社会上的公房在使用上面几无差别,且支付的租金也远低于市场价,属于福利性质。

对于这项争议,特搜集整理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供各位居民朋友参考、学习。

在沪02民终3124号判决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朱1、朱2、张1、朱3诉被上诉人裴1、董1、董2、金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征收款。

一审审理中,朱1方提供解放军某部队战勤部出具《证明》,内容为宝山区长江南路某房屋为军队公寓住房,产权归某部队所有。

朱1方认为:

(1)董2、金某居住的长江南路房屋为董2配偶从部队取得的军队公寓住房,系部队对其内部职工提供的福利性房屋。

(2)该房屋虽产权归部队所有,但受配人员每月仅需按远低于市场租金的部队内部福利低价支付使用费。

(3)如未享受房改政策分得产权房屋或离职,受配人员及其配偶可居住至去世为止,其子女可居住至成年,性质与承租公房一致,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裴1方表示,长江南路房屋的性质为董2丈夫的单位宿舍,并不属于福利分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南路房屋为军队公寓住房,产权归部队所有,不是福利性质的分房,董某2、金某某作为职工家属居住,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律师团队介绍

本征收团队专注于房屋征收法律工作,陆续参与了蓬莱路、光启南路,546、547、563、72号地块及福佑路、厅西路、徽宁路道路拓路、五坊园、新昌路、金陵东路、余庆里,复兴东路69号(西)地块、也是园地块、厦门路地块、士林华苑地块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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