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期限(申请再审的期限)

 2025-09-07 14:54:01  阅读 527  评论 0

摘要: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一、案例索引最高院《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96号,审判长王洪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二、案情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96号,审判长王洪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吉林市正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鸿基公司),施工方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公司)。

争议的焦点:正鸿基公司申请再审期限是否已经过了?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审查查明:二审判决于2013年5月15日生效,正鸿基公司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最早的登记时间是2014年12月19日,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对此正鸿基公司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此规定,针对正鸿基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仅审查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且要符合自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经审查,正鸿基公司提交的三组新证据均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现金收据3份”,系原一、二审提交过的证据,也经过了双方质证。第二组证据为“(2003)吉中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经对方质证,该判决已被撤销,不是生效判决,且正鸿基公司据此想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亦无关联。第三组证据为“未完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记载的原始凭证及具体施工人员出具书证”,该组证据也是一、二审提交过的证据,并属于鉴定依据的材料,并非新的证据。综上,新鸿基公司有关新的证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正鸿基公司虽提出该事由,但并未提出相关事实及理由。

四、启示与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为“新证据”、第三项为“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第十三项为“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本案新鸿基公司系在原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因此最高院只对属于民诉法二百条规定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新鸿基公司而申请再审主张的“新证据”系原审提交过的,故不属于新证据,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也没用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此再审被驳回。

再次提醒大家: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过了,维权的路可能就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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