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2、其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符合范围内的毕业生:
1、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
2、省内外(不含境外)独立学院
3、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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