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项目
1.主要成员,2002年参与立项并研究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课题《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要素分析及实施方案研究》;
2.主要成员,2002年参与研究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课题《学位论》;

3.项目参与者,2004年参与研究武汉大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怎样在实践教学中实现知识、能力的整合与转化》;
4.主要成员,研究武汉大学人事部合作承担的国家级重大课题《高等学校教师评价研究》,承担《外国高校教师绩效评价调研报告》之《英国高校教师绩效评价个案分析》的撰写任务;
5.主要成员,武汉大学研究生院2006年承担的国家级重大课题《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研究》,本人参与子课题《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举措研究》的研究;
6.项目参与者,参与2007年武汉大学“十一五”学科建设规划课题的研究。
7.项目参与者,参与2007年国务院学位“中国博士质量分析方案”之“武汉大学博士质量分析报告”的研究。
主持项目
研究生跨学科培养模式研究—以我校研究生跨学科试验区为例,2014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大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育对策研究,2012年湖北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发展与创新教育研究中心科研开放基金课题。
应对班主任写作之惑的优秀教育案例赏析,2011年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建设项目,编号:2011TCB16。
中国特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与构建,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2011年7月,编号:CIA110138。
“创造力培养与教育创新”学术团队带头人,2011年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建设项目。
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成长机制研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度自主科研课题。
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十年研究, 2009年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委托研究项目。
地方高校研究生课程建设研究,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重点课题。
跨学科研究生培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7年度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编号:EIA070247。
美国学位法律制度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2007年度教育部直属高校聘请外国专家重点项目。
武汉大学跨学科研究生培养的实施方案研究,2007年度武汉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通识课程“中外大学史话”,2006年度武汉大学课程建设项目。
大学精神与大学制度和谐构建研究,2006年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五”项目。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促进博士后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结合博士后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注册,负责博士后基金管理和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拟定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方法,对基金会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基金预、决算管理,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基金运筹增值工作,扩大基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金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金本金管理第五条 博士后基金本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各类捐款和利息回存等组成。第六条 博士后基金本金不得直接列支使用,每年资助金、管理费等各项开支按规定由基金本金利息等收入支付。第七条 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含由利息回存本金部分)必须存入国家银行或以购买国库券等无风险方式运作,确保基金本金的安全。
由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含由利息同存本金部分,可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采取适当运作形式,获取较大收益。但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对于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可以按出资方指定的方式依法使用资金。第八条 严格基金本金运作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用基金本金进行存款、购买国库券等须由基会会秘书长审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运作,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博士后管委会主任和主管副部长审批后执行。第九条 基金本金在“专用基金--其他基金”会计科目中核算,并可设立明细科目,以核算不同性质的基金本金。第十条 基金会须定期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将基金户和管理费户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三、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二条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以当年基金本金运作形成的利息等收入为限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计划、管理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第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报人事部审核汇总后,由人事部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四、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用于增加基金本金的资金和直接列支用于补助资助金开支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用于增加基金本金的资金和用于其他开支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即通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即基金本金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等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或个人捐赠用于增加基金本金的资金。
(六)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十七条 基金会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有关收入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八条 基金会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基本结算帐户,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五、支出管理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一)资助金支出,即按规定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支出。
(二)管理费支出,即基金会为管理基金所发生的支出。
(三)大型活动支出,即围绕博士后工作开展的大型宣传、展览、表彰、会议等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组织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二)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三)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30~500万元;支持额度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燕尾服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支出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第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制定并发布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送科技部。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议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科技部根据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科技部向科研院所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任务)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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