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案例

 2024-12-30 11:57:01  阅读 883  评论 0

摘要:案情1介绍: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

案情1介绍: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案例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做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田永提交的证据有:

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

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

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

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

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进行了质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入学须知

1、请您凭入学通知书于8月30日上午8:00至晚22:30到校报到。

2、报到当日,学校在天津东站和天津西站迎接新生。由于新生数量较多,请家长尽量不要陪送学生。

3、请您准备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一寸证件照片12张。

(2)全国普通高考准考证。

(3)党(团)组织关系、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者,应携带户口迁移证明。

(4)个人档案,按当地规定办理。

4、北京市党员在原学校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转入“ 北京科技大学 党委组织部”;其他地区党员在上级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介绍信名头写“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5、团员在原学校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转入“ 北京科技大学 天津学院团委”,自带团员证;

l上述证件要与入学通知书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完全吻合。否则,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6、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组织数学分级考试,请您做好复习准备工作。

7、请仔细阅读相关材料,来校途中保管好证件、财物等,有不明事项,请与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2)22410960,22410969。报到、注册须知

1、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无论请假与否,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此后方成为 北京科技大学 天津学院学生。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因病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经教务处、学生处、学校指定医院联合审定,报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接到校方通知后的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向教务处提交等同于高考体检医院等级的体检证明,经我校复查合格,获准入学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新生在缴纳学费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

相关收费标准

1.根据天津市物价局文件,学费收费标准为: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法学专业15000元/人·年,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方向)、音乐表演(钢琴演奏方向)专业21000元/人·年,其他专业16000元/人·年。

2.住宿费:

1500元/人·年。

3.教材费:约750元/人。(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教材费用,多退少补)

4.体检费:45元/人。

5.军训费:

192元/人。

6.床上用品:报到当日,须在学校指定地点购买,学校邀请通过天津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厂家现场销售床上用品,提供4年质量保证,每套约395元(被子、褥子、蚊帐、床垫、枕芯、枕套各一件,床单、被罩、枕巾各2件)。根据天津市教委《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管理的通知》(津教委后201212号)文件要求,如自带床上用品,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填写《学生自购、自带床上用品情况备案表》,接受质监局检查,以杜绝黑心棉进入校园。

7.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到学校指定地点购买无线耳机(40元)、运动服(约85元)。

8.为有效保障学生在读期间的切身利益,在校学生办理大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70元/人/年,四年280元,一次性办理。

9.依据教育部、铁道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买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学生,学习期间回家往返乘坐火车的,实行硬座半价票优惠,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办法。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办法

为方便学生交费,规避携带现金的风险,我校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宝坻区支行签订了《代理学校收取学杂费协议书》,根据自愿原则,请选取借记卡转账或汇款方式交费:

1.新生交费可通过农业银行借记卡转帐方式进行,相关事项如下:

①集中制卡:我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京津新城支行)为每位新生订制好一张农行借记卡,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到学生本人手中。

②修改密码:请您将学费等款项存入农行借记卡的同时,办理修改密码和激活手续。(初始密码为6个1,激活手续必须由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任一农行营业厅办理)

③存款方式:请您在8月25日前到当地农业银行营业厅按大于应交费用总额100元(卡年费或手续费)的金额存入您收到的农行借记卡中,我校会在25日后将款项转入收费专用账户。

2.新生也可以通过当地各银行将必须缴纳的款项足额汇入我校收费专用账户,具体要求如下:

①我校收费专用账户

户名: 北京科技大学 天津学院

账号:02-0916010400007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京津新城支行

地点: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

②“汇款人全称”栏请务必填写新生本人姓名,并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同时务必在汇款单附加信息栏写明:新生姓名、考生号、专业3项信息,请一定不要以家长或其他人员的名义汇款,以便新生报到时与录取名单核对。

③请同学妥善保管汇款凭证,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时需向学校财务处出示,以便进行收款核对。新生个人生活费等其他款项请勿汇入该账户。

3.交费金额:

A.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方向)、土木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方向)、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英语8个专业或专业方向新生汇款总金额为18017元。(其中:学费16000元、住宿费1500元、军训费192元、入学体检费45元、学生4年保险费280元。)

B.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法学5个专业汇款总金额为17017元。(其中:学费15000元、住宿费1500元、军训费192元、入学体检费45元、学生4年保险费280元。)

C.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方向)、音乐表演(钢琴演奏方向)、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汇款总金额为23017元。(其中:学费21000元、住宿费1500元、军训费192元、入学体检费45元、学生4年保险费280元。)

4.请于8月25日前将学费等款项足额存入农行借记卡或汇入我校账户,以便学校安排学生报到、宿舍分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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