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人员
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人才强校战略,推动实施十二五“双百计划”,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好我校国(境)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指导原则
我校选派国(境)外培训人员的指导原则:
1、按需派遣,统筹安排。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要求,有计划的安排人员出国(境)培训。
2、突出重点,择优选派。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选拔教学科研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优先选派重点、紧缺学科人员和各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校青年拔尖人才、校中青年学术骨干、留学生教师及双语教师。
3、加强管理,学用一致。对派出人员实行“签约派出,明确职责”的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保证留学人员学成后能发挥所学,为学校发展建设做贡献。
二、 国(境)外培训人员类别
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别: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选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派出的留学人员或通过政府间协议提供资助派出培训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由学校公派出国(境)培训人员,包括:通过校际合作渠道,经学校选派出国(境)培训的留学教师及储备师资;承担留学生教学或学校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经学校选拔赴国(境)外参加语言培训或专业进修;学校组织赴海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考察人员;其他经学校公派的各类人员。
3、自费公派人员:经学校同意派出,一切费用自理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包括由个人自筹或个人联系获得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等经费资助,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与培训的人员。
三、选派计划的制定
1、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选派计划。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选派项目或自主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出国留学。
2、学校和所在单位将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培训渠道,加强外语培训,做好派出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做好每年国(境)外人员培训计划,和相应的工作安排,并协助做好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四、国家与单位公派人员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度考核合格。近三年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推荐。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申请培训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和岗位要求相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4、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能较熟练掌握派往国家的语言,具备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国家及单位公派人员需符合国(境)外接收院校对外语水平的要求或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5、符合有关项目选拔或派出的具体要求。
五、自费公派人员选拔条件
派出条件参照国家与单位公派标准执行。申请国(境)外培训时间6个月(含)以上的,须在校工作满两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攻读学位者除外)。
六、审批程序
1、 国家公派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现实表现和工作安排,推荐上报人事处,经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单位公派人员:由学校组织选派,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择优选拔推荐上报人事处,经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3、自费公派人员:个人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在收到对方邀请函后,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和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派出人员的出国(境)手续按校外事办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
七、国(境)外培训人员管理
1、签订培养协议。国家公派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派出协议和学校培养协议,单位公派人员及自费公派人员培训时间6个月(含)以上者应与学校签定培养协议。
2、缴纳保证金。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 的免交保证金,超过3个月的参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方式交校财务处,不得以科研经费或其他经费抵押,所交保证金在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后退还。未按期回校者,保证金上交学校不再退还。
3、国(境)外培训时间连续一年以上者,一般应回校后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六个月(含)以上期限的培训,如未满期限要求出国的按停薪留职出国学习办理。
4、培训人员应经常和学校及院系保持联系,抵达目的地后10日内将****和通讯地址告知校人事处和所属院系。
5、培训人员应按计划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按期回校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期限和学习内容,确需延期者由本人在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申请延期只限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期回校工作,逾期在三个月(含)内的停薪留职,超过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培训人员在离校前一周应向所在单位告知离校的日期、所到目的地等具体情况,并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办理。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出国(境)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8、培训人员回国后需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回校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并提交书面报告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和发表的论文等学术成果,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聘用的依据之一。
9、培训人员回校工作后,学校及院系单位要加强对其培养成效的跟踪评估与支持,积极创造良好环境和平台,促进教师学有所用。
八、国(境)外培训人员待遇
1、国(境)外培训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发放,3个月以上的需办理停薪手续。
2、停薪人员起薪及待遇补发标准。
国家、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回校后一次性补发,学校按政策配套缴纳的公积金以现金补发,岗位业绩津贴按实际业绩发放。
自费公派人员(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期回校工作后,培训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学校按政策配套缴纳的公积金以现金补发(批准期限内),岗位业绩津贴按实际业绩发放。
按期返校工作人员,自报到时间起,按规定恢复工资关系。
3、单位公派人员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1)生活补助费。经学校同意发给生活补助的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执行,已申请获得奖学金或生活补贴的,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则不再补发,不足部分学校补齐。
(2)培训费及旅费。培训费按实际费用给予报销,旅费按每年往返两次国际经济舱机票报销,半年(含)以内的报销一次往返机票。
(3)培训期间,个人与国(境)外开展科研合作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科研经费支付。
4、自费公派人员在出国(境)期间的培训费、保险费、生活费、旅费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5、外语培训。已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需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培训合格结业者,学校给予报销培训费与考试费。对自主参加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者,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6、培训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7、学校公派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储备师资人员,其待遇按签订协议执行。
九、国(境)外培训人员违约的按签订协议办理。
十、国(境)外培训人员职责
1、培训期间,应认真完成培训计划;并有效利用国外学术资源,为回国后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做好资源储备和积累;为学校与海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发展合作交流关系;为学校积极联系、推荐海外人才和专家人选。
2、学成回国后为学校服务,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和目标任务,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3、积极承担学校留学生教学和双语教学工作。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属医院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经费由各附院承担。原已签订培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
2、安徽医科大学延长培训期限申请表
有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变化,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2. 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一般不得改变。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需要要求改变身份(如在美国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严格审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极少数。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必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3.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2. 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计划(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4.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5. 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6.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7.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生、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入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服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制定。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
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针对近一段时间公派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为确保我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大科学工程建设和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2002年3月18日所务会议决定,重申以下规定:
一、经所务会批准确定的公派出国项目,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别、行程及出国时间。
二、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回国的须事先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公费资助出国项目未执行到期提前回国的,须按照规定核算未执行期间的资助数额如数交还资助单位,或用作下一次出国费用。
三、获得国外或其它资助,达到院公费资助标准的,不得再领取公费资助。先获得公费资助后又得到国外或其它资助的,须按照规定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了公费资助,则须将其它资助缴所里,或经主管所长批准后,为研究课题购买设备或材料;如选择了其它资助,须如数交还公费资助。
四、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乘坐飞机,执行近物字 〔2001〕 36号文件关于《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五、出国人员确定出国计划后,应尽早预订机票,确定出境日期后,应及时通知所办。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到所办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所办以报到日期通知人事教育处恢复其所内工资。
七、持因公护照出国的同志回国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立即交还护照。我所已发生过3起因回国后不及时交还护照,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再次出国手续的情况,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
八、国家不允许同时持两本护照(包括因私护照)。
九、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结清财务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向所办提交“出国工作总结”,所学术委员会将视情况组织报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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