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转专业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差别比较大,作为学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能持特别简单乐观的心态,以为校内转专业可以为自己兜底,本文小编整理了长江师范学院转专业的一些条件和要求,以下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师范学院章程》《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录取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招生部门、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效证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其表现行为及后果与学校无关联性,但将作为恢复学籍的考核依据。
(一)新生开展创业实践,须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供《入伍通知单》,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入学前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有效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会同学生工作处、校医院以及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若学生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籍不被确认,不能参加选课、课程考核等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并符合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15日未注册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标准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时间(应征入伍除外)。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课程要求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学校进行管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其以上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须如期返校报到,未经批准逾期15日以上未返校报到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注重诚信,遵守考核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长江师范学院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考核突出过程管理,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者,依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为其安排保健锻炼,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
考核成绩记录方式采用百分制、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计分制(合格、不合格)。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两级计分制主要适用于讲座形式授课的课程、部分选修课程和相关实践环节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作为学生学位授予、辅修、转专业时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可按学年或学期进行计算。
(一)课程成绩与绩点的转换关系如下:
1.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
| 成绩 | 绩点 |
| 100 | 5.0 |
| 99 | 4.9 |
| … | … |
| 70 | 2.0 |
| 69 | 1.9 |
| 68 | 1.8 |
| 67 | 1.7 |
| 66 | 1.6 |
| 65 | 1.5 |
| 64 | 1.4 |
| 63 | 1.3 |
| 62 | 1.2 |
| 61 | 1.1 |
| 60 | 1.0 |
| <60 | - |
| 补考通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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