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年级学生,下列情况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等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考虑转专业要求。
(1)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对口招生、单独招生、跨文、理科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专业;
(3)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将申请交所在系。所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拟转入系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审批应在第三周内结束,并通知学生所在系。
(2)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进入转入专业就读。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3)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
(4)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补修新专业教学计划中未修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1)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招生院校转入上一批次招生院校的;
3、“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以及实施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不予转学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同意、经学生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具体要求按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 主要院系 | 开设专业 |
| 软件学院 | 软件技术系、网络技术系、信息管理系、数字艺术系和产学研合作部 |
| 机电工程系 | 机电一体化、制冷与空调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应用技术 |
| 信息与智能工程系 | 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计算机系统维护、物联网应用技术、#移动商务 |
| 经济管理系 | 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实务、物流管理、商务英语、#航空服务等专科专业和一个电子商务网络远程教育本科班 |
| 电子工程系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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