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身体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技术类专业原则上不能转临床类专业,但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者;
3、高分录取专业转低分录取专业者;
4、新办专业原则上不予转出,但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者;但转出总数控制在本专业人数的5%以内。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学习进入二年级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4.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5、低分录取专业转高分录取专业者;
6、申请拟转入的专业没有学位者;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及成绩管理:
1、入学后第二学期末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与原专业课程性质相差较大,经审批同意后,应转入该专业下一年级。
2、转入专业课程性质和要求与原专业一致,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按原成绩计入;转入专业课程性质和要求与原专业不一致,或原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学生应重修。
第四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17周,学生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教务处。
2、每学期第18周,教务处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第一条中的第二款、第四款所规定的转专业申请者,在下学期的第一周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3、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学生须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或中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六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序号
| 系(部)
| 专业名称
|
| 1 | 临床医学系 | 临床医学(含妇幼卫生等4个专业方向)、口腔医学、康复治疗技术及医学影像技术 |
| 2 | 医学技术系 | 针灸推拿 |
| 3 | 护理系 | 护理、助产、涉外护理 |
| 4 | 基础医学部 | |
| 5 | 中医系 | 中医学 |
| 6 | 口腔医学系 | 口腔医学 |
| 7 | 药学系 | 药学 |
| 8 | 思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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