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中途退学费怎么办

 2025-01-04 15:15:01  阅读 446  评论 0

摘要: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高校学费标准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民办大学中途退学费怎么办

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乱收费治理政策:

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私立学校学费退费标准怎么退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大学中途退学,学费会根据规定退费。

二、相关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大学退学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被学校勒令退学的,一种是学生自己主动退学的。

被学校勒令退学一般是学生上大学荒废学业,挂科较多,达到学校的挂科累计分(达到一定分会被留级或者被勒令退学)。这样的学生高中拼命学习,到了大学就安于现状,没有了学习的动力,以至于功课频频挂红灯。最终被退学。

另一种是自己不喜欢自己现在所学专业,只能退学的。好不容易考上大学,到了大学才发现自己的专业不喜欢,这样的学生大学填报志愿的时候选择服从调剂,结果调剂到了一个自己很不喜欢的专业。无奈只能选择回高中复读。

民办高校学生可以退学费吗?

法律分析】:私立学校学费退费标准:一、注册前休学者免缴费;二、注册后上课前退、休学者(正式开始上课日收件者适用本条),学费退还百分之二十三,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三、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历计算,以下均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百分之二十三;四、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及其余各费退还百分之十三。

法律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依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来看,上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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