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3

 2025-01-07 12:18:02  阅读 241  评论 0

摘要:法律主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指的是“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和“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有二种津贴对象及标准: ⑴2005年及以后毕业的**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市并毕业后回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生产性或

法律主观:

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指的是“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和“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有二种津贴对象及标准: ⑴2005年及以后毕业的**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市并毕业后回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生产性或服务性企业持续工作满一年的,给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津贴2000元,连续津贴两年; ⑵1999-2004年期间毕业的**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持续工作满一年,且目前仍在企业工作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岗位津贴。

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3

2、“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由人事部门拟定,按文件规定,具体补贴办法及操作细则由人事部门牵头。

法律客观: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宿迁大学生就业补贴在哪里领

一、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三、申请资格确认

1、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网,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法律分析:会直接打入卡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即可申请就业补贴:

(1)必须是通过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后,进入到独立设置的院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的全日制大学并获得应届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生家庭生活困难;

(3)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还没有完成就业。

具体申领程序人才先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企业所在县(区)、市各功能区人社部门。各县(区)、市各功能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退回,审核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进行复审。复审后将拟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有序拨付。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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