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2005]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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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征兵办公室、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5年征兵命令,今年将在我省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展开在校大学生征集新兵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按照教

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

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2005]20号文件

各市(区)征兵办公室、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5年征兵命令,今年将在我省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展开在校大学生征集新兵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继续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3〕国征字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的范围和对象

征集范围为全省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中国家统招计划内的学生);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所需名额,由各市(区)在征兵任务内调整解决。在校大学生的非农指标均由国家增补,不占用各市指标。

二、 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征集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在征兵体检中增加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项目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目测。征兵工作开始后,符合征集条件、自愿应征的在校大学生本人应在其所在学校武装部或学校指定的部门参加报名,由所在学校武装部或学校指定的部门组织目测摸底;初检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学校综合评定后向学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推荐参加体检。当年被劝退的在校大学生不得参加征集。

(二)体检检查。应征大学生应参加其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体检的组织工作由高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高校武装部或学校指定的部门共同负责。

(三)政治审查。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1)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附件2)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附件3),寄望学生由原籍虽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抓紧调查,认真负责地按照规定时限返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四)审批定兵。 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大学生,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发给由省征兵办公室一印制的大学生专用入伍通知书。被征集的大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到原就读学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档案由原就读学校负责保留。当年征集结束后,所在学校应将被征集大学生的姓名、原就读专业、年级、补入部队等情况报征集地兵役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

四、落实有关有待政策

(一)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始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四)搞好优待安置。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省上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五、征集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提高部队兵员文化质量、优化兵员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市(区)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把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有利于调动在校大学生的应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新兵质量、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长远发展,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和落实措施。各市(区)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是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搞好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调动应征者积极性。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和高等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宣传教育,重点是搞好以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为重点的国防教育,提高在校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向在校大学生讲明征集的条件、标准和政策,引导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报名应征;宣传《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增强在校大学生积极服兵役的意识;宣传人民解放军的光荣历史、建设成就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贡献,使在校大学生认识到军队是锻炼人、培养人的大学校,打牢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思想基础。

(三)合理安排,严密组织实施。各市(区)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保证质量、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实施,各市(区)征兵办公室要协同高等学校,深入细致的搞好调查摸底和目测初检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好应征在校大学生的体检、政审工作,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跨省、市的政治审查。收到协查函的县(市、区)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按规定时限返回调查意见,保证政审工作按时完成。兵役机关要根据报名和目测初检的情况,预留出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员额,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大学生能够顺利入伍。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大专大三的时候是实习期,可以把部队服役计算为实习,才算直接毕业。

大学生服兵役是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军战略,提高部队的兵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征集新兵的对象和范围:在当年年底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读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男性学生,以及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学业的应届大学(专)毕业的男性学生。根据部队需要也可以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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