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一、人民民主专政简介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大众对于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的专政。民主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是属于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的。
二、人民民主专政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它所承担的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已发展为全国性的政权,承担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任务。
3.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我国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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