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如何进行教学管理

 2025-01-12 05:45:01  阅读 236  评论 0

摘要:一、 民办高等教育功不可没中国民办高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肇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007年,全国民办高校共有1521所,占全国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总数的65.5%;在校生460.26万人,占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人数的17.1%,平均每校3026人。当十载寒窗苦读的学子们高考后痛苦于一校

一、 民办高等教育功不可没中国民办高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肇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007年,全国民办高校共有1521所,占全国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总数的65.5%;在校生460.26万人,占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人数的17.1%,平均每校3026人。当十载寒窗苦读的学子们高考后痛苦于一校难求时,数量众多的民办高校给他们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为他们圆了一个“上大学”的梦想,这是对学子和家长而言;对国家来说,延迟、缓解就业压力,提升人口素质,蓬勃发展的民办高校也是功不可没!二、 民办高等教育基础薄弱尽管如此,但民办高校的基础依然十分薄弱,不说别的,仅从博华教育所属的两所全国十大民办高校(西安思源学院和北京人文大学)来看,教学和经费依然是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环节。从教学来看,首先是师资力量不足,不仅数量不足,质量更是欠缺。民办高校的专职老师非常缺乏,大多靠聘请兼职教师来完成教学计划,不论是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基本是两头大,中间小,即以退休返聘的老师和刚毕业的学生老师为主,而中年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严重匮乏。其次是教学设计落后,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基本上照搬公办院校,缺乏根据自身特色和定位进行差异化的设计。最后是教学管理落后,民办高校对二级院系、教师缺乏符合民办高校市场化特点的、完善的教学效果评估手段,大多只停留在到课率、流失率、国考通过率等一些简单的方式上,对学生的管理也是以严格的控制为主,防止流失,而没能注重其全面的成长与发展。从经费来看,民办高校目前基本上还是以学养学,靠扩大招生规模、降低生均办学成本来获得积累和发展,与国外不同,社会捐助的经费极其有限,但是,这使得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很难得到充分的经费保障,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如北京人文大学,虽然已有2万人的在校生规模,却没有统一的校区,学生被分割在6个校区,学校没有运动场所和器材,没有像样的图书馆,日常教学办公开支也捉襟见肘,举步维艰。

三、 民办高等教育的方向在哪里?在此基础上,民办高校的发展方向到底在哪里,值得所有从事民办高等教育、关注民办高等教育的深思。我个人觉得,民办高校的发展方向依然是以学养学。以学养学,就是以学费收入支撑学校建设与发展。这个毋庸多言,在国家投入、社会捐助杯水车薪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学生缴纳的学费等收入来支撑学校发展;民办高校的本质是在市场化竞争下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为社会提供优秀人才。所以,民办高校的以学养学,就是坚持市场化办学方向,挖掘社会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挖掘中等教育毕业生的教育需求,挖掘两者之间的结合通道。而这个通道就是学校的课程开发、对外宣传、招生服务、课堂教学、实践实习、课外活动、就业指导的目标所在,也是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的结合点所在。

四、 民办高等教育的咨询市场巨大!但是,如何具体实现以学养学,如何通过教育手段的革新来满足长期市场化办学的要求,民办高校目前的摸索还处在初级阶段,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大多只具有教学或经营的单一经验,更缺乏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熏染,所以,他们对如何打通招生、教学、学管、就业链条,如何形成办学特色与品牌,如何改进招生模式、扩大招生规模,如何精细化教学成本管理,如何提高投资回报率,必然是异常关注的。因为这将是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将决定着未来民办高校的生死存亡乃至中国高等教育的格局地位。今后,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民办高校还将蓬勃发展,激励的市场竞争将是民办高校寻求变革与出路,中国管理咨询业正象风险投资者一样,都在觊觎着这片沃土,期盼着能分一杯羹,出一份力!

民办大学如何进行教学管理

民办大学听教育局通知吗

从行政法看民办高校教育纠纷问题

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渐趋增多。著名的公办大学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普通高校尤其民办高校在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如何恰当地解决这类问题,值得社会各界重视。民办高校教育纠纷行政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办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办高校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 40多所在校生163. 07万人,其中,本科生 21.12万人,专科生141.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 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 在校生186. 62万人,其中,本科生165. 68万人,专科生20.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87万人。民办高校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师生与公立高校的平等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问题,但还有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解决起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例如, 2006年, 江西省两所民办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文凭不被承认2007年,安徽某学院成教院因数字媒体专业多招生,造成学校无法给多招收的这部分学生发放数字媒体专业证书,并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校方私自修改学生所学专业…… 这些教育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会最终导致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对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教育法律关系中如何界定, 值得探究。因为教育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学校与学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仅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要搞清这种关系,就要明确民办高校是否如公立高校一样,是不是也具有行政法律主体地位。

一、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民办高等学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003年9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从法律角度对民办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以此为依据,作为我国民办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也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地位, 即民办高校也享受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对学生行使处分、奖励及颁发毕业证书的权力。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区别,前者是“私人行政”,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带有勤务性质而后者是“公共行政”, 是国家行政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行使的教育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一样,对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实现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因此,从根本上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非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虽然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高校的收费制、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制和市场运行机制,使其事业性冠之以产业的特征,但是我国的《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办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办高校管理学生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非学校本身。学校是现行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实施者, 而教育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正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如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违反校规校纪予以处分等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

二、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教育资源极其有限,在和学生的关系上往往采取“宽进宽出”的做法,学生的学习结果交由国家去审核(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等),而对学生的管理,则往往是“看起来很严厉,实际上很溺爱。”有的学校为了解决生存危机,甚至不惜做虚假宣传:“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这是一所民办大学的招生口号,但是学生却把它改为“一切为了学生的 ‘钱’,为了一切学生的‘钱’,为了学生一切的 ‘钱’”,很是讽刺。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及民办高校自身的滚动发展,一些民办学校逐渐做大做强,“进入国家统招计划、升格为本科”,摇身一变也成为 “和公办高校一样”,但实质上初期产业性特征却没有改变。我们通过审视和定位民办高校与在校大学生的关系,就可以发现,由于民办高校产业化的要求,内部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一些做法不仅遭到了学生还有许多学者的质疑。要想进一步揭示双方内在关系的实质问题,就有必要对民办高校管理的一些现象进行深入理性地分析。 1.教育教学管理问题作为高校,其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应该严格教学管理。但是,民办高校在教学管理上却往往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以绝对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例如,对于考试作弊,众多高校在其校规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考试作弊都有严厉处罚甚至剥夺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却并不认真执行,让我们看这样一个事实:民办高校在学历文凭考试中,监考老师是各校互换的,因违纪率是要公布于外,于是,各民办高校形成默契,互相包庇。对于被省巡考抓住作弊的,无疑严厉处罚对于被校际间监考抓住作弊的,则“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在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中,时期不同处罚不同,关系不同处罚不同,花样翻新千变万化,管理的随意性可见一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他们缺乏教育管理经验,不知道如何用科学的规范的方式对学校进行管理,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民法制建设资治文摘·管理版 2009.03 办高校的创办者不少是本着“教育产业”的目的而办学的,基于自身利益不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实行认真管理。在这样的民办大学毕业的学生,难免出现使很多学生在花费了巨额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后,并没有取得社会的公认,面临着起点歧视,家庭的支出和个人的努力与社会的承认并不对等的问题。 2.自主办学权问题《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含民办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为保证其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这些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在对外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行使时,只能也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高等教育法虽给予了民办高校自主办学权,但却未对其权力给以必要的制约和限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办高校处分权的滥用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思维未改变,因此民办高校便可以根据自制的规章进行处分。虽然这种处分看上去是符合校规的,但是实际上有违反上位法的可能。第二,民办高校校规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这些校规的效力范围问题。按先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来说,民办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部颁规章的规定或授权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校规的,但是其位阶和效力显然均在法律法规规章之下,因此在制定校规时超越上位法做出某些不加限制的规定(如对人身权、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限制等)显然是违法的。作为民办高校这样一个拥有实在权力的机构,其制定的校规一旦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就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因为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校方的单方行为,既没有另一个主体———学生的民主参与,也没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加以制约,从而使权力任意地扩大。有的民办高校更是硬性规定本校学生按人数 10%进行留级等,更是明显的违规。当民办高校以那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规定来进行学校管理时,肯定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有效保障。

三、应对策略的建议与思考 1.加强立法建设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仅有六部,行政法规有十几部,而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法律时往往站在高校主体一边,对于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法律上则有不少空白。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存在问题,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多为概括性条款,缺少相关的解释和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误解,不便操作。由于法律的滞后,民办高校越位擅自扩大权力,使各种侵害大学生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和高等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并作好法律解释工作,注意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注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加快机构机制的建立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加大对民办高校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内部争议机构的建立。 (1)听证和申诉机制的建立听证和申诉制度,不仅是两种比较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也是体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听证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以保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现行的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对行政处罚不满有申诉权。”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的新《规定》中, 更是将申诉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等,都是建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则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民办高校之所以出现较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所致。据调查,民办高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寥寥无几,有些也是只有制度没有执行。 (2)协调监督机构的建立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牵涉很多问题,民办高校尤是如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外的先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德国是曾经产生“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发源国,经过多年的理论发展,开始越来越重视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早期的“教授治校型大学”(即校务会议由教授组织,教授有绝对权力,学生只是受教育者,毫无地位)向“群组大学”转变,并于1976年订立了《大学纲领法》。此法是适用于所有归属于各邦的高等学府的基本法,其确立了大学生为大学组织必要群体之一,与其他群体共同参与大学自治,使学生权利得到了司法的保障。日本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 中,采纳所谓“部分社会说”,认为法院可对大学与学生关系中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大陆法系对“特别关系权力”说做出修正的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对大学的治理结构做出了积极的制度改进。美国法律规定,每一所大学都是法人,都有董事会监管。同时,还有监管系统的独特设计———每所大学都有一个校外董事会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了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和管理经营机构中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满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如果借鉴国外群组型大学的做法,有了学生参与的管理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所帮助。此外,作为被定位成公务法人、特别法人的高校在特殊行政法律关系下,如何强化自身法治化建设也尤为关键。在这一点上,华中科技大学则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能: 在学校领导下,与校内有关部处合作,修改完善有关内部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等。这样的机构,从高校一方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法律事务,使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同时,也能够为学生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机构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 2008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2008.

[2]李静蓉,雷五明.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00.

[3]储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

[4]丁兆增,闵华,胡建中.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

[5]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民办大学 和独立院校的区别和各个的优势与缺点

当然听教育局通知。法律解析:私立学校是归教育局管理的。无论公立或学校,主管单位都是教育局。私立学校是指由私人或私立机构投资,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教育和政府的结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大学和公办大学比有什么劣势呢

民办高校是按照民办

教育

促进法设立的,而独立学院是教育部行政规章设立的

独立学院一定是本科,而民办高校专本科都有

独立学院的举办方一定是普通高校,合作方是社会力量,而民办则只有社会力量作为举办者,这是区分两者的最简单的一点.

民办就是有自己的校名,自己组织机构,自己的师资,自己的校园,自己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独立学院一般设在某个大学名下。比如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等,这些学院,可能和挂名的大学同在一个校园,也可能有师资等方面的共享和交流,而民办学院没有这方面的优势。

两者都是企业法人性质,有独立的财政体系,自付盈亏,处于全部自费状态。

独立学院可以毕业时,如果成绩好可以推荐使用挂名院校的毕业证。这种毕业证可能也略有差别。比如北大本校毕业生领取红色的毕业证,而独立学院的北大毕业证是蓝色的。

1、什么是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教育部审批的独立学院名单都在教育部网站上予以公布,可到下面网页查询:>>>教育部公布最新独立学院名单

2、独立学院有哪些特征?

独立学院有三大特征:

一是一律采用民办机制,所需经费投入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重点是突出一个“独”字。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

3、独立学院如何招生?

独立学院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主要开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招生时,独立学院通常要列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并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在本科三批中进行录取。

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的。独立学院的招生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等相关政策,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的。独立学院学生收费标准,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的。

4、独立学院的本科招生和其他普通本科院校招生有什么区别和共同点?

独立学院与其它普通高等学校一样,都是国家承认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同之处在于录取工作一般被安排在本科二批次或三批次进行,学费标准一般略高于其它普通高校

5、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如何?

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6、独立学院的收费如何?

由于独立学院采用民办机制,因此收费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

7、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如何?

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独立学院的申请者是普通本科高校,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其中,申请者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

独立学院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颁发

目前独立学院只能颁发独立学院毕业文凭,不能颁发校本部毕业证书。其发放的本、专科毕业证书上均须署名独立学院学校全称,例如×××大学××学院(分校)毕业证书上的署名即为“×××大学××学院(分校)”。独立学院的学位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独立学院的专科学生可在毕业学年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比例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择优升入本科专业继续学习。

8、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是普通本科的毕业证书吗?与二本的毕业证有何区别?

独立学院与其它普通高等学校一样,都是国家承认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同之处在于录取工作一般被安排在本科二批次或三批次进行,学费标准一般略高于其它普通高校。

民办大学和公办大学的区别:在于民办大学是私人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牌照在国内合法办学。民办大学的教学管理过程不受国家的教育相关信息。所以民办大学是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大学。国家不承认学历就连公务员资格考试也不能够参加,不能做公务员。也不能够在国营企业里工作。而民办大学由于没通过国家教育部管理和监管所以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也不能够保证。学费也比起公办学校的高出几倍。只有公办学校才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也只有公办学校的学历资格文凭才可以做到公务员和在国家企业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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