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行属地政府全面负责、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引导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托管服务质量和学生安全。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设在部门。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托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学习场所,开放图书馆、阅览室,有组织地开展体育活动等。不组织学科培训和集体授课。适当收取费用,对家庭困难学生免收托管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托管最新政策2022收费。
下午校内课后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托管和素质拓展服务。
收费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有需求的在读学生提供下午校内课后延时服务,可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实施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公益普惠、及时结算、定期公开”的原则,与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学生托管
学生托管,也叫课后托管、假期托管、课后同步辅导等等,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之外在学校放学和假期期间因学生家长没有时间精力和没有专业的教育孩子资质而委托第三方教育机构进行针对孩子学习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辅导和培养。
一般学生托管都本着服务家长,教育学生的宗旨,很好地拓展及补充了学校教育所欠缺和难以满足的综合性,均衡性及素质性教育。在保证书本知识的辅导基础上,加大对学生阅读能力,科普知识,法律常识,文体能力,语言能力的培养,重视良好学习态度及学习能力的培养。
百度百科-学生托管
前几天,看到某民办教育集团托管某公办小学的新闻,联想起其他一些公办民办委托管理的案例,与几位比较关注民办教育发展的同志就公民办学校委托管理的话题交换了意见,感觉有不少不同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探讨。
部分民办学校建校之初,短时间难以组建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团队,缺乏教育教学与管理等各方面的办学经验,办学质量难以保障。委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进行管理,引入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成熟的管理模式,能迅速提升办学水平,形成社会影响力。个别薄弱公办学校,委托优质民办学校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引入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活办学活力,也不失为改造薄弱学校的一个有效措施。
作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文件,国务院81号文(《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提出: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之后,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大都对这一提法做了复制性重申。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说起来简单,但真正落实起来,不管是公办学校委托民办学校管理,还是民办学校委托公办学校管理,都有很多现实的操作问题需要研究。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就是谁有权决定委托某一学校管理其他学校,和谁有权决定某一学校接受其他学校的管理。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办学校接受民办学校管理和受委托管理民办学校上,民办学校这方面的问题简单一些。
谁有权委托民办学校管理公办学校,谁有权同意公办学校接受委托来管理民办学校,应该是公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管理者,也就是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从道理上讲,现行体制下,公办学校自身应该无权委托其他学校来管理自己,也无权不经批准擅自接受其他学校的委托委派管理团队去管理民办学校。
至于民办学校接受政府(或教育部门)委托来管理公办学校,或者委托公办学校来管理自己,个人认为,由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即可。
实现委托管理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引进优质学校的管理团队,借鉴其先进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提升被管理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委托管理应该有个明确的目标,可以从制度建设、师资培养、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社会美誉度等多个维度来设定委托管理达成的目标,既要有定性的方面,也有定量的问题,必须相对明确,便于考核评价。
委托管理说到底就是一种购买服务,花钱买服务。花多少钱,或者说支付多少管理费,应该就是核算管理成本,再加适当的溢价获利,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共识的一个数额。
笔者认为,政府委托民办学校管理薄弱公办学校,委托管理费用应该来自财政拨付,公办学校本身肯定无合法途径自筹经费解决;公办学校管理民办学校,获取的管理费,属于国有资源的收益,应该纳入预算管理,不宜不经授权自行随意处置。
委托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必须跟进考核,根据事前达成的协议,加强过程考核评价,按照约定的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奖惩和给付管理费用。
整个委托管理,应该要制定一个明确表达双方意愿、合法合规、具体合理的委托协议;在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实现委托管理的目标。
现实操作层面,公办民办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往往是两所之间签署的,从道理上讲,是不太合适的。当然,这种行为,一般是得到公办学校举办者或管理者授权的,最起码是得到其默许的;但感觉依法授权方面是不够充分的。
由于种种原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委托管理,有时会突破委托管理的界限,演变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营。
公办学校经过批准接受委托管理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派团队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甚至可以派遣少量教师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进行传帮带,帮助民办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但说到底输出的是管理服务,是管理学校而不是举办学校。
这方面的问题是,部分受委托的公办学校没有厘清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界限,甚至把所受托管理的民办学校办成了公办学校的民办分校,两校教师、设施随意混用,与原民办学校分配办学收益。这种做法,对民办学校人财物管办评全面接管,损害了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损害了公办学校的师生权益,违犯了有关财经纪律,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精神。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管理公办学校,则应该是典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服务费应该来自财政拨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能改变。
现实中,很多地方或由于财政原因,或出于其他方面追求,给予民办学校一些其他方面的政策,来解决管理费用问题。比如通常的做法,在保持原有招生区域和招生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学校招收部分高收费民校生,收费冲抵管理服务费,甚至弥补公办学校办学经费不足,把公办学校变成一校两制,变相的改变了公办学校的性质。个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也偏离了委托管理的正确轨道。
当然,道理是道理,现实是现实。很多不符合道理的事情,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并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具体到具体案例,不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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