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学校则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用地政策。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法律分析:有补助政策。一本属于本专科一档的,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可以享受的国家补助:
1、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师范生免费教育。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9、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省(区、市)内院校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法律依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和新建、扩建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教育事业的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全国每年奖励资助的学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院校(包含民办院校、独立学院)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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