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都过来我这边,有人闯卡闹事,还打我了”。4名保安过来后,堵住了闹事的轿车并跟司机说道“你有什么事情下来说清楚,为什么要打我们的人”。然而,轿车司机并没有要下来的意思。
以上是发生在苏州某小区停车场的一幕,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让人大跌眼镜。
日常生活中与人发生争执,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重要的是面对争执,要保持理性,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一部分人,面对争执,不能妥善处理,结果即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2020年6月苏州市发生了一起因为停车与保安发生争执,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这起案件造成一名保安死亡。
当然犯罪嫌疑人也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光支付了73万元经济赔偿,还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这究竟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2020年6月24日22时,许某饮酒后驾驶凯迪拉克轿车至苏州市某小区站前广场北门欲进入停车,因车辆放行顺序问题与门岗值班保安李某(男,殁年32周岁)发生口角及推搡(期间许某踢踹李某)。
后李某呼叫同事支援, 4名保安赶来后,许某不顾阻拦,欲驾车离开,将站在车前的李某顶在引擎盖上行驶至北门出口,强行撞开出口栏杆。
出门后,许某下车将李某从引擎盖拉下后欲驾车驶离,李某又爬上引擎盖阻止,许某上车将李某顶在引擎盖上强行驾车离开,行驶约150米后进入主干道中山南路。
22时33分许,许某采用急刹车的方式,将李某甩到中山南路机动车道右侧第一、二车道隔离线上后,继续驾车逃离。
李某被甩下车后,受伤倒地不起,45秒后,被途经该处的任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网约车)碾压致死。之后,陆续途经此处的车辆发现路上的被害人并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2021年3月3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为:许某驾车将被害人甩至机动车道的行为,使被害人至于极其危险的境地。
然而,许某却不顾被害人安危,自行驾车逃逸,其主观上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许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许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即包括采取积极的侵害行动导致被害人死亡,称为作为的故意杀人,也包括采取消极的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称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日常比较常见的,大部分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件,都是作为的故意杀人。
比如说丈夫看到妻子跳河,还没有采取任何的施救措施,妻子被淹死,丈夫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或者傍晚男子在偏僻河边强奸女子,事发后,女子不慎落入河中,男子看到,置之不理离开。后女子死亡。
以上2种案例代表的常见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总结起来,构成不作为杀人,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
这里的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主要包括现行行为创设了危险的人,和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比如夫妻等直系亲属关系、警察、消防员等)。
其次,本案中许某的现行行为创设了危险,但他却没有求助,受害人死亡与其不救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许某将李某顶在引擎盖上强行驾车离开,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行为。然而在车辆进入主干道后,许某又采取急刹车的方式,将李某甩倒在机动车道。
当时是夜晚,还下着雨,视线不好。李某被摔倒在机动车道后,身体受到伤害,根本无力站起来。
在这种情形下,许某明知李某存在随时被车辆碾压致死的高度危险,其在当时有能力履行救助、报警的法定义务来消除自己创设的危险。
但是许某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逃离了现场。后来任某驾驶的网约车过来,最终导致了李某的死亡。
但是任某驾车碾过李某,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基于当时李某倒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为属于难以被正常交通参与者所能预见的行为。
另外加之事发时间在夜间、天气又在下雨、道路两侧虽有路灯照明,但潮湿沥青路面存在反光以及当事人穿着深色衣物等情况,因此任某的行为对于李某的死亡起的作用比较小。
因此,结合以上分析,许某主观上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罪过形式,客观上正是其不作为致使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其不作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许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生命权是最珍贵的人身权利。因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故意杀人是优先使用死刑、无期徒刑的,那么本案中,法院为何会只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首先,本案中许某系激情犯罪且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许某系酒后驾车。根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77mg/100ml。
警方调取的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许某跟同事聚餐,期间喝了3高脚杯的红酒。
另外许某系案发小区的业主,因停车问题与受害人发生争执。中间二人互相推搡。受害人李某被打后,叫来了4名同事支援。许某面对前来支援的几个保安,未能妥善处置,急于逃离,丧失了理智。
本案案发后许某认罪态度比较好,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许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许某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许某除造成了李某死亡外,还碰撞了一辆电动车、一辆汽车,还有停车场道闸损失。
本案案发后,许某家属代许某向受害人李某家属支付了73万元经济赔偿款。同时也赔偿了因此事件遭受财物损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被害人家属及相关单位、个人均对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希望对其从宽处理。
最后,许某对受害人的死亡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并非积极的追求死亡的结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犯罪故意分为2种状态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观故意表现为积极的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表现为蓄谋犯罪。
间接故意就是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同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表现为一种放任的心态。
本案中,许某明知自己的先前的行为,会很大可能地导致李某死亡,但他却对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不管不问,持一种放任或者叫无所谓的心态,这符合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基于以上犯罪事实及具体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还是比较合理的。
首先,一定不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可能会让你后悔终身。
本案的发生之前,许某跟同事聚餐,期间有饮酒。经警方检测,达到了酒后驾车的标准。
公安机关,认定许某饮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发生,跟许某饮酒也有很大关系。人在喝酒之后,往往比较兴奋,更容易冲动,大脑很难作出理性的判断。
其次,面对日常争执,以协商为主,避免动手,更不能伤人。
本案的起因很简单,就是停车的问题。许某的理由是自己是业主,保安凭什么不让自己进。
但据在场其他保安讲,受害人李某只是让许某稍等一等,没有想到许某就谩骂指责保安,进而下车对李某动手。
李某被打后,喊来4名同事过来帮忙,到来的4名同事围住许某的车也只是想让他下车,下车说清楚,为什么要打李某。
但许某当时太冲动了,没有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其中一名保安把手伸进许某车里,许某咬了他的手,然后又多次开车撞向李某。
最后,不顾李某在自己车头上,强行将车开离停车场,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若是许某能更理智一点,发生纠纷,不要急,什么事情讲清楚都可以了,不能动手打人。
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面对日常争执,讲明各自的理由,要多换位思考,协商解决为主。
不能为了一点小事,就大发脾气,双方互不相让,这样的话,最终双方估计都会受到伤害。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刚刚32岁,2015年结婚,家中3个小孩。据李某的妻子讲,李某平时性格比较和气,之前他工作的时候和一个女的发生过争吵,他被对方把脸抓伤了,但他没有动手。
一个鲜活的生命突然之间就这么没有了,一个家庭也破碎了,真是令人惋惜!
犯罪嫌疑人许某饮酒后驾车,又接连实施了一系列极其不理智的行为,最终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对于酒后驾车必须要禁止,不能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不但会面临被警察抓住处罚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也可能会引发其他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一旦跟其他人发生争执,要理智,协商为主,不能冲动,更不能采取过激行为。不然的话,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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