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柳传志两次逃税被罚)

 2025-07-29 15:27:01  阅读 383  评论 0

摘要:“倪柳之争”公开化时,1995年6月30日,柳传志曾表示,公司法人不是那么好当的,是要冒政策风险的。对于法人面临的政策风险,柳传志举了2次自己受到惩罚的实例:第1次受罚是因为“逃税”,第2次受罚也是因为“逃税”。柳传志说:“我们两次受到惩罚的政策风险:一次是1987年为

“倪柳之争”公开化时,1995年6月30日,柳传志曾表示,公司法人不是那么好当的,是要冒政策风险的。

对于法人面临的政策风险,柳传志举了2次自己受到惩罚的实例:

第1次受罚是因为“逃税”,第2次受罚也是因为“逃税”。

柳传志说:

“我们两次受到惩罚的政策风险:

一次是1987年为发放第一次承包后的奖金,为逃避所得税我们用支票换现金,1989年被查出罚款30万,我受到院审计局副局长陈冲同志的警告。

一次是1990年,我们用散件组装的方式进口微机,被人告密。

尽管全中国的微机都是用这样的方式进口的,没有任何一家交整机税;尽管有的厂家甚至靠倒卖批文为生,但是民不举官不究,我们那次受了重创。

当时的总裁室秘书陈淑桦同志可以证明,我作为法人代表已经做了卖现房的准备,李勤同志分工保证送饭探监,但最后结果没那么严重,以罚款200万元结案。”

柳传志曾给当时的中科院院长周光召写信说:

“现在经营企业很难,不光有决策风险、管理风险、还有政策风险。

国家在一天天转型,政策在一天天趋于合理,但是我们的企业现在就存在着各种困难,如果不想一点办法,冒一点风险,可能一天都不能生存。

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者不光要有才能,还要有超强的奉献精神。

为什么国有企业通常办不好呢?

就因为经营者要么因为公有资产无人负责,而浑水摸鱼;

要么因为公有资产与己无关,但求无过。”

柳传志的这两次“逃税”行为,竟然被有些学者大加追捧,他们评价说:

“柳传志为了联想的发展,敢于冒风险。

虽然他也知道‘损公肥私’的捷径,但是柳传志凭借着一种为民族、为国家奉献的精神,一种想要把联想办好的事业心,使其勇于为公有资产而承担个人责任。”

这位学者还把柳传志敢于冒“政策风险”的“奉献精神”解读为“吃螃蟹精神”,他在文章中写道:

“有时候,吃螃蟹者在开始会被认为是另类,但他没有死掉,‘螃蟹不能吃’的疑虑和禁令消除之后,他就会成为英雄,最起码‘吃螃蟹’的行为就合情合理合法了。”

以上观点,@阿勇看江湖不敢苟同,总结了以下几点大家共同探讨:

“逃税被罚”是否属于“政策风险”?

我们先看看政策风险的定义:

柳传志两次逃税被罚,竟是因为“奉献精神”?

什么是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概括地说,政策风险就是:因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这里有一个核心的关键词,“变化”。

举个例子来说,最近国家出台“双减政策”,俞敏洪的公司新东方受了很大影响。因为“政策变化”之后,新东方很多业务都不能继续开展了,而这些业务在政策变化之前,恰恰能给新东方带来很大的利润收入。

现在新东方所面对的,才是真正的政策风险。

柳传志提到的两次“逃税”经历,无论如何是套不到“政策风险”的定义里的。

当你决定用“支票换现金”、以“散件组装的方式进口微机”逃税的时候,税收政策一直都是明文禁止的,并不存在任何因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明明是“知法犯法”被抓,接受惩罚也是罪有应得。

举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难道小偷盗窃被抓,也是冒着政策风险?

这明明是违法的代价。

为了“公司利益”主动触犯“政策风险”是否算是“奉献精神”?

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奉献”。

柳传志两次逃税被罚,竟是因为“奉献精神”?

奉献就是“恭敬地交付,呈现,不求回报”。

可见,奉献有两个要素:一是“付出”,二是“不求回报”,缺一不可。

《柳传志 ,一个中国企业领袖的成长》一书中,针对柳传志的两次“逃税”行为,是这样评价的:

“柳传志凭借着一种为民族、为国家奉献的精神,一种想要把联想办好的事业心,使其勇于为公有资产而承担个人责任。”

就算“冒着违法的风险,去争取公司的利益”是一种付出,那么你是否“不求回报”了?

何况,法律是国家定的,违反国家的法律去换取公司的利益,树立了自己的光辉形象,怎么就成了“为国家奉献的精神”了?

“以身试法”是一种“吃螃蟹精神”?

不可否认,法律是存在滞后性的,也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地修改和完善的。

但是,如果当一个人发现,现行的法律无法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是有漏洞的时候,他选择了这样一种做法:

他先去触犯一次法律,拿到“违法所得”后,再去看看会有什么结果:

如果被发现了,被惩罚了,那么想办法尽量减轻自己的损失,下不为例;

如果没有被发现,或者被发现后,经过各种周旋,让自己免于处罚(或利大于弊),那么就下次继续,且可以当做授课老师,教会那些“潜在违法者”如何操作。

如果在企业界大力宣扬这种“以身试法”的操作方式,甚至把它美化为“吃螃蟹精神”,会产生一种什么后果?

可能刑法条款里的那些赚钱方法,就要不够用了。

写在后面的话

“国家政策不尽合理”、“企业发展有困难”也许是真实存在的,但这并不是违法的理由,用“历史原罪”当挡箭牌,是无能的表现。

柳传志曾说:

“即使我们极其小心地、战战兢兢地处理各种问题,也照样有可能导致锒铛入狱的结果。

如果再有人死盯住你不放,不断从工作中找出各种上纲上线的毛病,那么企业的领导人只有两条路,要么辞职,要么任何事情都不要做,和企业一起坐以待毙。”

这句话到底对不对,历史肯定会给出答案;

如果不想等太久,也许我们去了解比柳传志小2岁的曹德旺,比联想公司成立晚3年的福耀集团就能明白了。

大家觉得呢?

参考资料:

《柳传志心中永远的痛》[J/OL] / 新浪网,2002-6-27.

于绍乐,卢怀谦/《柳传志 ——一个中国企业领袖的成长》/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1

朱怀江 /《联想15年》/中国民航出版社,2000

柳传志两次逃税被罚,竟是因为“奉献精神”?

柳传志两次逃税被罚,竟是因为“奉献精神”?

柳传志两次逃税被罚,竟是因为“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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