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这起打人事件,触动了全国人民敏感的神经,引发人们对人身安全的担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性质极其恶劣。正如人民日报微评所言:唐山这起群殴女子事件,令人震惊,不仅挑战了法律,还挑战了社会秩序,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目前,九名嫌疑人已被逮捕,关于这九名嫌疑人的罪与罚,网上已有诸多讨论,这里本文想要讨论与本案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正当防卫。在此,我们先来回顾一起河北法院曾经判决过的案件,对比唐山打人事件中,谈谈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运用,敬请阅读和指导。
2018年6月,孟某和女友温某在河北邢台一广场纳凉,遇到醉汉谷某,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不久,谷某返回现场,手持板砖击打孟某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过程中孟某将板砖夺下,用拳头将谷某打倒在地。随后,孟某和女友温某离开现场回家。令人没想到的是,谷某倒地后死亡,死因为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
一审判决孟某防卫过当,因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谷某家人丧葬费32633元。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孟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
孟某行使的是特殊防卫权,系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两者区别在于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除了没有限度要求外,仍应具备一般防卫其他所有条件。特殊防卫针对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实施。
本案中,谷某对温某进行性骚扰时,孟某针对谷某的制止行为,为行使一般防卫权的行为,而谷某持板砖击打孟某头部的行为,应评价为与杀人具有相当性的行凶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孟某行使的是特殊防卫权,孟某将谷某打倒在地致其死亡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
关于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主流刑事理论存在争议。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当然不应让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无论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防卫人均没有救助被防卫人的义务。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时,即使有可能导致被防卫人死伤的,不产生救助义务;行使一般防卫权时,虽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可能造成被防卫死亡或重大伤害的,防卫人有救助被防卫人的义务。
本案中,孟某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无论根据哪一种观点,孟某对谷某都不产生救助义务。
如果认为孟某只能行使一般防卫权,孟某的行为仍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如果认为谷某的行为不是行凶,只是一般伤害行为,那么孟某就无权对谷某行使特殊防卫权,那么,孟某导致谷某死亡是否为防卫过当呢?答案是否定的。
谷某用板砖击打孟某,孟某的反击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孟某的防卫行为并不是导致谷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谷某的死亡介入了自已患有冠心病这一偶然因素,使得孟某的防卫行为与谷某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断,即谷某的死亡与孟的防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谷某的死亡系意外事件。
也许有人会问,一般防卫时不是有救助义务吗?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问题是,要构成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要求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具有等价性,即以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具备三个条件:有作为义务、有作为的可能及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本案中,谷某冠心病发作时,即使孟某采取相应救助措施,谷某的死亡仍不可避免,因此,本案中,孟某将谷某打倒后离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因此,即使认为谷某用板砖击打孟某的行为不是行凶,只是一般伤害行为,孟某的行为仍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6月10日凌晨,河北唐山机场路的一家烧烤店内,一名男子众目睽睽之下抚摸骚扰一位正在吃饭的女生。被女生一把推开后,男子扬起手打了女孩耳光,遭到女孩反击后,男子开始殴打女孩。与此同时,男子的同伙也冲进店内,举起椅子砸向被打倒在地的女孩。随后,被骚扰的女孩被拽着头发拉到店门外,几个膀大腰圆的男人对着她拳打脚踢,不断用脚朝她的脑袋踩去。从店内打到店外,整个过程持续了4分多钟。被骚扰女子的同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暴打。被打的女孩浑身是血,面目全非,惨不忍睹。殴打女孩的同伙共九人,目前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当一名男子摸女生后背并口出秽语时,任何人均可以制止该男子的违法行为,对其行使一般防卫权,将男子打成轻伤及以下结果的,为正当防卫。这里应避免关于正当防卫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这也是相关部门大多数本是正当防卫案件认定成互殴的主要原因,以“互殴无防卫”为由,将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倡导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刑法鼓励和提倡的合法行为,因此,所谓“能不出手就不出手”、“能躲就躲”、“不得反击应报警寻求警察帮助”等观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错误解读。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为能出手时就出手,路见不平一声吼,大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本案中,后续报道摸女生后背的男子,曾被120接诊到医院就诊,这一情节仍不能否认女孩的正当防卫的成立,绝对不是“互殴”行为。当然,本案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后来,多名男子女孩实施殴打,多处殴打行为是致命的。
本文认为,后来男子的殴打行为不再是伤害行为,完全可以评价杀人行为,不能理解的是多数人仅将本案解读为寻衅滋事或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少有人提及故意杀人罪,实际上伤害行为与杀人行为并不是对立关系,杀人行为是严重的伤害行为,有导致他人死亡或死亡危险的伤害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根据现场男子打击女孩使用的工具(椅子、啤酒瓶、脚踩踢头部)等、打击的力度及打击部位来看,男子的行为完全是杀人的故意,致少可以评价为间接故意,即男子当时的行为即使不积极追求女孩死亡的结果,但对女孩的死亡也不反对,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本文认为,将男子的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没有理论上的障碍。
对男子后来的殴打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对其行使特殊防卫权,将男子打死或打伤均是正当防卫。可是,被打女孩在当时情况下也无力行使正当防卫,现场的人在当时情况下,面对七个穷凶极恶的标表大汉,恐怕无力也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当时在场的人,他们能选择报警已值得肯定。烧烤店的经营者有阻止义务,如果能履行而不履行,涉嫌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此不作评价。
结语:以上通过曾发生于河北邢台案件的判决,比较分析唐山案中正当防卫的理解及运用,唐山案中,男子摸女生后背并口出秽语,女孩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任何人针对男子的殴打行为均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将其打死或打伤均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山案中,绝对不存在互殴的问题。您对两起案件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在学校男生折磨女生(美女)】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