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门上夜班的公务员单位,上夜班的公务员只是个别部门,因为工作的性质,如人民警察、消防战士、监狱民警、海关一线、纪检监察和反贪等部门,还有各级人民政府的值班室。
上夜班的公务员并不是一直都要上夜班,严格上来说,不叫上夜班,而叫值班,或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像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海关部门等都有值夜班的。但就算值夜斑也是轮流制的,一星期大概轮一次吧,要是天天值夜班,谁能受得了呢?
在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女性公务员,怀孕之后,是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不要再安排单位值班的任务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有的劳动保护是非常多的,禁止的岗位是肯定不能做的,并且用人单位要能使女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减轻女职工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对于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而且还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之内,给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对于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而且还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之内,给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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