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官是什么情况需要回避

 2024-12-08 10:24:02  阅读 192  评论 0

摘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回避是我国基本的一项司法制度,申请回避是案件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措施,法官也是回避的人员之一,那么一般法官是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一般法官是什么情况需要回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回避是我国基本的一项司法制度,申请回避是案件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措施,法官也是回避的人员之一,那么一般法官是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一般法官是什么情况需要回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

一般法官是什么情况需要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

最高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法律分析: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三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一般法官是什么情况需要回避】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483220.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63秒, 内存占用1.99 MB, 访问数据库22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