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自建房规定如下:
1、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规定。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3、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4、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法律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各地对于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程序不同。
以湖北省为例: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所以,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然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可以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扩展资料: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在行政村规划范围内,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占用林地的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由乡、镇林业站调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百度百科-湖南省林业条例
法律主观:
一、农村建设用地如何 审批手续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8、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9、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10、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
11、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①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绘制;
②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标注定位点、主要设计数据;
③设计说明:用地平衡、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物统计及其它说明事项;
④设计单位晒图、盖章确认)
12、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例会审查——上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二、民法典中买卖农村自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农村自建房买卖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买卖双方若是想要进行城市商品房的买卖,只需要自己有相关的意愿即可,但是农村自建房则不同,自己具有意愿还不行,还需要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买卖双方需要同时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在取得村委会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流程。
2、农村自建房买卖需要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拥有了证明之后,才可以进行农村自建房买卖交易。当然,涉及到房屋的买卖都不是小事,合同还是必须要有的,所以在取得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之后,交易双方便可以经过协商并且签订 买卖合同 了。
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自建房的买卖流程中,是没有公证合同这一个步骤的。一般来说,在买卖双方签订了正规的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就可以携带身份证明、房权证、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了。
三、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客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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