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书去哪里办

 2024-12-09 19:30:02  阅读 985  评论 0

摘要:法律主观:房产公证需要去公证处办理,一般的县、市都设立有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及房产公证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房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的公证的也可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后,公证机构会审核所提交的资

法律主观:

房产公证需要去公证处办理,一般的县、市都设立有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及房产公证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房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的公证的也可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后,公证机构会审核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申请人支付公证费(一般是房产价值的0.01%-0.3%,最低200元),公证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房产公证书去哪里办

法律客观: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具体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证机构设立受理、初审转报所需申请材料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转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公证处的办公场所应与其注册登记地点一致,且只能保留一个。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处在办公场所之外设立办证点,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且适于以下两种情形:

(1)新设区(开发区)尚未设立公证处、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办证点,而当地公证业务需求量较大的;

(2)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确需设立公证服务窗口,而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的。县(县级市)公证处设立办证点,仍按司法部公证司[1993]司公字09号函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二、公证处对按上述规定设立的办证点实施统一管理,应指派执业公证员到办证点承办公证业务,严禁委托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承办公证业务,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并严格规范受理、审批、出证、归档、收费等程序和环节,确保公证质量。办证点对外不得悬挂公证处的牌匾。在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设立的公证服务窗口,只能办理有关的专项公证业务,不得以公证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承办综合性公证业务。

三、对现有的公证处办证点,包括办事处、联络点、联系点、办证室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进行一次清理。2005年8月底以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证处办证点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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