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024-12-11 20:09:01  阅读 178  评论 0

摘要: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乡(镇)直属和市、区、县各部门所属的全民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乡(镇)直属和市、区、县各部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区、县、乡(镇)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凡属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不以经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均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列事业编制。第四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内部机构、人员数额、领导干部职数(包括中层干部)、经费来源等。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贯彻“精兵简政”、“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设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设立,要根据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因时、因地制宜,分别轻、重、缓、急,统筹规划,逐步发展。第六条 事业机构的审批,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批准;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同级编委提出意见,经区、县讨论同意,报市编委审批;市、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应本着合理分工、减少层次的原则设置。单位规模小、任务单一的,不设内部机构;具有一定规模、任务繁杂的,可设内部机构,但不设三级机构。

市、区、县属专业技术性质的部门可按专业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属行政管理的工作任务,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在十五人(含十五人)以下的,不设内部机构;超过十五人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但每个内部机构不得少于五人。

市、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变更、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委批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变更、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同级编委备案;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变更、调整由区、县编委审查批准。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干部职数一般设一职,平均不超过二职。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必须精打细算,重点配备,合理使用。市、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减和经费来源,事前需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本单位直接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市、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减,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制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职数,市直属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市编制委员会确定;区、县直属和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区、县编制委员会确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一般配备三职,个别任务繁重的可增加一职;市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配备二职,个别任务繁重的可增加一职;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一般配备二职;区县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可配备一至二职。

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国家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配备。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基金计划,由市、区、县编制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同级财政、劳动、人事、银行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实施。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国家规定,可实行全额预算、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第十二条 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审批、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等编制事宜,由区、县编制委员会确定。

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人民医院、卫生院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权限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审核办理。第十三条 各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套定国家机关级别。第十四条 未经编制部门批准,干部管理部门不予配备和任命干部,劳动部门不予核定劳动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予拨给经费,银行不予开户。第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区县有关部门提出增设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的要求。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部门向同级编制委员会反映。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超编配人。市、区、县编制部门应定期与市、区、县计划和劳动人事部门沟通编制和劳动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分配安置计划。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其事,超编配人。

沈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停了。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依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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