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专利权人首先应该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次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最后由专利局进行审查相关证明申请人有实施发明创造专利。
法律依据
《专利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可以通过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来增加发明人,在第三栏变更项目中选择发明人,并且写清楚变更前的发明人信息,然后填入变更后的发明人信息。
此外,需要提交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的签字声明文件。上述文件提交到专利局即可。
发明人的变更情况包括: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 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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