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关系怎么填写

 2024-12-12 22:54:01  阅读 205  评论 0

摘要:与本人关系填写如下:1、与自己丈夫或者妻子的关系,就可以填夫妻关系。2、男性与自己儿子、女儿的关系,就可以填写父子(父女);女性与自己儿子、女儿的关系,就可以填母子(母女)。3、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就可以填兄弟姐妹关系。4、自己与父亲的姐妹家的孩子的关系,就

与本人关系填写如下:

1、与自己丈夫或者妻子的关系,就可以填夫妻关系。

2、男性与自己儿子、女儿的关系,就可以填写父子(父女);女性与自己儿子、女儿的关系,就可以填母子(母女)。

家人关系怎么填写

3、自己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就可以填兄弟姐妹关系。

4、自己与父亲的姐妹家的孩子的关系,就可以填堂兄弟姐妹关系,自己与母亲的姐妹家的孩子的关系,就可以填表兄弟姐妹。

5、自己与爷爷、奶奶的关系,就可以填祖孙关系。

相关规定: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关系栏,填写父亲,母亲,兄长,姐姐,妹妹,这些称呼,说明和本人的关系。

家庭成员一般填:父母、配偶、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或旁系亲戚,但一定在社会上有地位。如果没关系过硬的关系,就不用填了。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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