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市场主体管理办法

 2024-12-13 08:03:01  阅读 495  评论 0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顺府办发〔2018〕1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第5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8〕106号

顺庆区市场主体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第5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以及《南充市顺庆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南顺府发〔2015〕16号),遵循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信息共享、保障规范有序、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管辖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

      (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且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二)同一地址能有效划分区间且适宜同地经营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四)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经营场所,其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属登记机关管辖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以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五)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登记申请。

      第六条 下列场所可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工业、商业房产或场所(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工业、商业建筑物等);

      (二)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商用房产;

      (三)工业园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五)上级工商登记机关规定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应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二)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及本条第(一)项使用证明文件;

      (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或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

      (四)租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

      (五)房屋所有权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下列场所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房屋;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三)规划拆迁范围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依法要求市场主体调整住所(经营场所),需要登记机关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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