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办网校需要什么手续和要求?

 2024-12-13 09:03:01  阅读 238  评论 0

摘要:需要到教育局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你的学校性质,社团法人到民政局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证,企业法人到工商局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申请筹设或正式

需要到教育局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你的学校性质,社团法人到民政局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证,企业法人到工商局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我想办网校需要什么手续和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

办事依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登记性质

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

(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

(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

(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百度百科-税务登记证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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