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财务人员不一定是人民警察。但只要是公安系统进行招聘的过程中,进入到公安系统的公务员,是属于警察职属位的,只是工作岗位不属于行使行政能力的岗位,但是依然属于公安警察职位的系统。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考核和政审: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

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中共党员;
2、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1、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2、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3、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4、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5、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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