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后新录用的建筑业中正式的和临时的普通工(一级至三级)的工资既不可超过当地一般农民的收入过多,又要照顾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别,因此,他们的工资标准,应该以相当于当地普通工主要来源地区的一般中等农业社中劳动力较强的农民的收入加上城乡生活费用的差额为原则予以规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今后新录用的临时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应该大体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当地建筑业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且报送劳动部备案。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正式普通工和合同期未满的临时普通工的现行工资标准,都不予变动。但是,他们在今后升级的时候,都应该按照当地新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今后新录用的勤杂工的工资标准,应该以最高不超过现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第二十八级的工资标准为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且报送劳动部备案。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勤杂工的现行工资标准,不予变动。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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