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扩展资料:
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
当事人认为派出所处理打架不公平的,可以收到派出所作出行政决定的60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八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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