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干什么工作的单位

 2024-12-15 02:57:01  阅读 727  评论 0

摘要:是主管辖区建设行政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一般具有以下职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局属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城乡规划、县城市政设施建设公用事业

是主管辖区建设行政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般具有以下职能: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干什么工作的单位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局属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城乡规划、县城市政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建设市场、房地产业和园林绿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对全县建设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抗震防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协调城乡规划、勘察设计、风景名胜景区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重点工程建设、城镇综合开发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承担民用建筑节能,新墙体材料革新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发证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指导、监督园林(雕塑)、风景建设、城市绿化、城市建设、抗震设防(加固)建设;负责组织本县城镇范围内义务植树及绿化“绿线”控制。

(五)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包括小区综合验收、经济适用房建设、旧城改造,指导和协调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负责管理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贯彻执行工程建筑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本县具体实施办法与管理规章,监督指导分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和协调房地产业、建筑业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交易、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和劳保统筹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城镇供水、排水、供气等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八)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行政行业性收费、预算外其它专项基金,计划、指导与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指导与监督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指导和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村镇综合开发建设,促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十)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党务、政治思想、宣传教育、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行业纠风等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般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工程建设科、城乡建设科、科技与勘察设计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科等行政机构;设有建管处、规划局、城市开发运营管理中心、市政处、质监站、设计院、人防办、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等事业单位。

住建局是什么单位性质

住建局是行政单位性质,住建局是指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其主要职能是:

1、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2、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3、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4、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5、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6、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7、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8、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9、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住建局是一个行政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局,是县 (区)级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建设局,也叫城建局,是以当地政府组织的一个组织命名的。住建局主要职能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几年前只有建委后来改为城建局后来(即现在)细化为城镇建设局与城市住宅建设局。具体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我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材料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和改革方案以及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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