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转户口的条件如下:
1、在中山工作的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2、在中山工作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毕业五年内的人员(含中国籍留学归国人员);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至少满1个月的人员;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的人员;
3、在中山工作的具备中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
4、在中山工作的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5、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及高层次人才;
6、在中山工作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经合法招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政府雇员、警务辅助人员。
7、在中山市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或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父母,可申请落户中山。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进一步放宽、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1年且有自有住房,或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在我市最近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读未婚的学生)、父母,可申请落户中山。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户口登记在参保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
第六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毕业五年内的人员(含中国籍留学归国人员);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至少满1个月的人员;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的人员;
3.具备中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
4.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在我市参保满6个月、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5.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及高层次人才;
6.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经合法招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政府雇员、警务辅助人员。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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